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张鲁、穆宜达、田菊芳、章翼伟、张芳、陈贤德、章文军、宋法、应雯、郭利骅、何明、
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张鲁、穆宜达、田菊芳、章翼伟、张芳、陈贤德、章文军、宋法、应雯、郭利骅、何明、金建伟、白樱、赵李英、盛岚平、于明利、杨曲汀因建筑工程施工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沪二中行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陈贤德,男,194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东大名路888弄3号2202室。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盛岚平,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本市东大名路888弄3号2201室。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田菊芳,女,1968
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张鲁、穆宜达、田菊芳、章翼伟、张芳、陈贤德、章文军、宋法、应雯、郭利骅、何明、金建伟、白樱、赵李英、盛岚平、于明利、杨曲汀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虹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陈贤德、盛岚平、田菊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计时俊、江宪,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齐立蓉、王杰,原审第三人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耀刚、陈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20XX年4月26日,虹口区建委所属的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联合船舶代理公司申报的“上海联合船代营业厅装修工程”办理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并发给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在联合船舶代理公司承诺有相关资料后,虹口区建委即于4月28日向联合船舶代理公司颁发了编号为04-17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联合船舶代理公司,工程名称上海联合船代营业厅装修,建设地址东大名路838号,合同价格万元,建设规模 1288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XX年2月10日,合同竣工日
期20XX年4月30日。陈贤德等19人起诉要求撤销虹口区建委颁发04-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在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于20XX年9月2日,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案件涉及的工程现状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实际施工状况与修改后的图纸相符,夹层的高度在图纸中没有反映,实际测量后的夹层高度在-米。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