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合兴东实业有限公司与文方亮、杨小呆、刘涛、栗光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举添龚敏胡毅妹
【审理法官】杨举添龚敏胡毅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惠州市合兴东实业有限公司;文方亮;杨小呆;刘涛;栗光明;杨文韶
【当事人】惠州市合兴东实业有限公司文方亮杨小呆刘涛栗光明杨文韶
【当事人-个人】文方亮杨小呆刘涛栗光明杨文韶
【当事人-公司】惠州市合兴东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盈行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盈行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盈行华毛中余淑婷
【代理律所】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惠州市合兴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文方亮;杨小呆;刘涛;栗光明;杨文韶
【本院观点】因本案系双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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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兴东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兴东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合兴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合兴东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杨小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合兴东公司对杨小呆欠付文方亮的6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合兴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惠州市合兴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更新时间】2022-08-18 05:25: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杨小呆(甲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约定:工程名称:合兴东科技产业园;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本工程以包工、包质量、包安全、包机械的形式由乙方承包;承包工种:建筑模板、钢筋制作安装、室内外墙体砌筑、外墙瓷砖及涂料施工、拆除室内、外脚手架搭设、门窗安装、天面防水隔热等(基础模板、承台模板、地梁模板、柱子模板、梁、板面积及屋面附属设施模板制作及安装);工程单价:厂房人工费用300元/㎡,办公楼人工费用400元/㎡;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兴东公司工业厂区结算书显示,合兴东公司工业区1某厂房、办公楼项目工程价款合计632939.68元。原告与被告杨小呆均在结算表上签名摁手印。被告合兴东公司、刘涛、栗光明、杨文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只是原告与被告杨小呆签订,没有经过其公司;对结算书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没有被告杨小呆及其工作人员的确认,该工程项目的具体金额及价值应交由专业的机构予以鉴定、评估。2018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杨小呆(甲方)签订《确认书》,甲乙双方经结算确认,截止2018年12月18日该(合兴东公司1某厂房和办公楼工程项目),甲方尚欠乙方劳务费工人工资人民币632939.68元,甲方月底尽快筹集资金,偿还上述欠款,如甲方未能在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上述欠款给乙方,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合兴东公司、刘涛、栗光明、杨文韶对确认书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确认书只是原告与被告杨小呆签订,没有其公司的盖章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合兴东公司将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合兴东科技产业园的厂房、办公楼、配电房主体工程、基础接地防雷等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杨小呆承包。原告与被告杨小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书和《确认书》显示,被告杨小呆确认欠原告劳务费工人工资632939.68元。而被告合兴东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视为其公司放弃申请。现原告请求被告杨小呆支付工资63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主张被告杨小呆支付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工资6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合兴东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杨小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合兴东公司对被告杨小呆支付上述工资6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刘涛、栗光明、杨文韶为被告合兴东公司的股东,且没有足额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不属于本案劳务合同纠纷的审查范围,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判决:一、被告杨小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方亮支付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合计630000元。二、被告合兴东公司对被告杨小呆支付原告文方亮上述工资63000
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文方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合兴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小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被上诉人杨小呆为乙方,己明确约定劳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合同约定基础完成后支付140万元,且被上诉人杨小呆在建筑基础还没有完成三分之一的情况下,上诉人已经把65万的工程款,此项工程款包含建筑所需的材料及人工工资。而在一审法院阶段判决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杨小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判决此案,表示不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理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合兴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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