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圣文等与陈恩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6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辖终2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仁鑫
【审理法官】郭仁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圣文;陈恩金;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圣文陈恩金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当事人-个人】刘圣文陈恩金
【当事人-公司】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圣文
【被告】陈恩金;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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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陈恩金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因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刘圣文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刘圣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2:27:46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圣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刘圣文系本案被告,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刘圣文等与陈恩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2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圣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恩金。
原审被告: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21室。
法定代表人:蔡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圣文因与被上诉人陈恩金、原审被告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6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仁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圣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刘圣文系本案被告,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陈恩金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因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刘圣文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刘圣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郭仁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耿雨亭
书 记 员 原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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