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1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雅典
【审理法官】张雅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堃;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
【当事人】赵堃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
【当事人-个人】赵堃沈文策
【当事人-公司】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志强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堃
【被告】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
【本院观点】2020年11月27日本院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发出调查令,要求其就“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因欠薪问题与已被中国足球协会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产生纠纷时,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函复。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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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11月27日本院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发出调查令,要求其就“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因欠薪问题与已被中国足球协会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产生纠纷时,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函复。中国足球协会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复函称“2020年5月23日我协会下发了《关于取消相关俱乐部注册资格的通知》,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被取消注册资格。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的仲裁申请”。赵堃提起本案诉讼时,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经不是中国足协注
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亦已明确表态“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的仲裁申请”,故赵堃上诉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3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43:5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堃与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职业合同》系双方在参加职业足球运动中形成的纠纷,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双方签订的《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职业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所有由该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
的争议应先提交至中国足协仲裁委,如仲裁无果或有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的,则应提交至国际足联,由国际足联进行排他性管辖,并适用国际足联规则。可见双方当事人已对因合同发生的纠纷约定了解决方式为仲裁。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是我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足协可以按照其章程组织体育活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注册的球员和俱乐部承诺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足协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足协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只有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代表某俱乐部职业球员后,该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指定的各项管理规范”。案涉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上述规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包括
足球俱乐部与足球球员、教练员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本案双方在参加职业足球运动中引发本案纠纷,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受理的案件情形,故赵堃应将本案纠纷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而不应诉诸人民法院。另,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对职业球员的注册、转会以及参赛资格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本案中赵堃要求确认与天信俱乐部解除合同,涉及到其能否转会等足球行业管理的问题。故职业足球球员的工作合同纠纷在最短时限内解决更利于保护球员和俱乐部双方的权益。相比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中国足协仲裁能够在相对更短的时限内得出结果。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较短和职业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考虑,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亦不宜由法院管辖。 综上,因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职业足球教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案双方之间纠纷解决方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赵堃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赵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中国足球协会于2020年5月23日下发《关于取消相关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的通知》,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被取消注册资格,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案纠纷不再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故而,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二、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即便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天信公司已向赵堃出具《欠条》,并由沈文策在《欠条》中约定共同承担以上债务后,本案也至少应被认定为债权债务纠纷或担保纠纷,亦或是合同纠纷,而由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管辖。三、赵堃在起诉前已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若人民法院不愿依法受理本案,赵堃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赵堃、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14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5号楼四层411室。
法定代表人:沈文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文策。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堃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沈文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中国足球
协会于2020年5月23日下发《关于取消相关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的通知》,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被取消注册资格,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案纠纷不再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故而,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二、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即便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天信公司已向赵堃出具《欠条》,并由沈文策在《欠条》中约定共同承担以上债务后,本案也至少应被认定为债权债务纠纷或担保纠纷,亦或是合同纠纷,而由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管辖。三、赵堃在起诉前已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若人民法院不愿依法受理本案,赵堃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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