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芸、陈静辉、高洁平等与曾锐洪、冯光辉、黄伟才、袁锦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郑容和资料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粤52民终3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方文双黄志成吴海燕 
【审理法官】方文双黄志成吴海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曾锐洪;黄伟才;冯光辉;袁锦齐 
【当事人】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曾锐洪黄伟才冯光辉袁锦齐 
【当事人-个人】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曾锐洪黄伟才冯光辉袁锦齐 
【代理律师/律所】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潮和陈东旭 
【代理律所】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 
【被告】曾锐洪;黄伟才;冯光辉;袁锦齐 
【本院观点】本案是冯光辉、朱昌龙受黄伟才雇佣,在黄伟才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曾锐洪身体遭受损害,曾锐洪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的纠纷,应认定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9时多,冯光辉、朱昌龙在没有在楼下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专人在楼下引导观察的情况下,从涉案工地楼上扔下木板砸伤曾锐洪。冯光辉因本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书为证。
一审判决认定冯光辉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冯光辉、朱昌龙受黄伟才雇佣,在黄伟才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曾锐洪身体遭受损害,曾锐洪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的纠纷,应认定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审围绕当事人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光辉、朱昌龙受黄伟才个人雇佣,与黄伟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黄伟才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雇佣活动中过失损害曾锐洪身体健康,黄伟才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曾锐洪的损失予以赔偿。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黄伟才将楼房交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伟才承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光辉、朱昌龙在没有在楼下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专
人在楼下引导观察的情况下,从涉案工地楼上扔下木板砸伤曾锐洪,黄伟才作为承揽人在涉案工程建设过程中疏于安全管理,应对曾锐洪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黄伟才作为业主承担次要责任。曾锐洪的各项损失353556.78元,本院确定黄伟才承担曾锐洪损失的70%,即247489.74元,扣除已支付的44000元,还应支付203489.74元;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黄伟才作为业主承担曾锐洪损失的30%,即106067.04元,每人应承担17677.84元。冯光辉、朱昌龙受黄伟才个人雇佣,与黄伟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处理本案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存在分配赔偿责任错误的理由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黄伟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锐洪损失203489.74元;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伟才、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赔偿曾锐洪损失17677.84元,相互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曾锐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曾锐洪负担3915元,黄伟才负担3781.5元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每人负担263.7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21元,由黄伟才负担1076元黄映惠、黄瑞南、陈静辉、高洁平、黄少芸负担1345元即每人负担269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16: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4日9时30分,曾锐洪在路过黄伟才承包施工的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某某的一施工建筑物旁边道路时,被正在施工的工人冯光辉、朱昌
龙在楼上扔下的木板砸伤。事故发生后,曾锐洪的哥哥曾锐楷送曾锐洪到揭阳市慈云医院检查,因伤情严重后转揭阳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137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门诊购药费用共计108324.56元。曾锐洪经揭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下段骨折;2.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3.左髌骨骨折;4.11、22牙缺失,21牙脱位,12牙震荡伤;5.左侧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6.左眼眶内侧壁骨折;7.右上颌窦前臂、顶壁骨折;8.颈部、胸部、左膝软组织挫伤;9.甲状腺机能亢进症;10.乙型病毒性肝炎。医院处理意见:1.患者于2016-12-4至2017-4-20在我科住院;2.院外继续休息、8个月;3.骨折愈合后回院取出内固定物(股骨、胫骨)。2017年6月6日,曾锐洪委托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支付鉴定费2700.00元,2017年6月22日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正理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曾锐洪的伤残程度评定构成七级伤残;2、需后续费35000元;康复费5000元;3、护理期165天,营养期90天,建议:护理期内,伤后前3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天;余135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营养期内,增加建议营养费为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