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英、郑凤、郑良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36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
【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凤;郑良海;赵银英
【当事人】郑凤郑良海赵银英
【当事人-个人】郑凤郑良海赵银英
【代理律师/律所】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陈强福建泽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陈强福建泽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立基陈强
【代理律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福建泽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凤;郑良海
【被告】赵银英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郑良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23:15:49
赵银英、郑凤、郑良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36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良海。
郑容和资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银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福建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凤、郑良海因与被上诉人赵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郑良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郑乐影
审判员 吕德快
审判员 刘 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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