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新产假规定
深圳最新产假规定2016
  深圳最新产假规定2016
  2016年1月1日起,广东“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深圳产妇的产假相比新政前将最多少35天,而男方的陪产假则增加了5天。
  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广东全面二孩政策修改了6条:
  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三种情形可再生育
  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
  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2、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3、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30天奖励假,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4、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5、超生或影响申请贷款。
  6、删除上环、结扎等有关规定
  对此,深圳产妇的产假 到底多了还是少了呢?
 
  情况一:生育一孩且为晚育
  旧条例: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广东省政策)+15天晚育假(深圳市政策)=163天。
  新条例: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以此计算,新条例比旧条例少了35天。
 
  情况二:生育一孩但不是晚育
  旧条例: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33天。
  新条例: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以此计算,新条例比旧条例少了5天。
 
  情况三:单独两孩
  旧条例:98天基本产假。
  新条例: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以此计算,新条例比旧条例多了30天。
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第二个孩子即便超过23周岁也不参照晚育规定。
  根据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相关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假:顺产98天难产128天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生育津贴将与 单位工资挂钩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相比旧规,新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新规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对比新旧规定,计算的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规定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这意味一些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其员工的生育津贴也将会有相应提供。
  此外,新规还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待遇方面,新规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新规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2016广东产假相关规定产假相关规定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省产假相关规定
  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男人陪产假相关规定: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产假-小贴士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最新2015《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2015广东规定单位工资高低决定生育津贴高低
  广东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新规。广东省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目前执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对它修订,新规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完善了参保机制。《规定》相比旧规,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规定》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比较笼统模糊。《规定》则明确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单位上年度月平工资成计算基数
  改变最大的是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规定》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南都记者比对发现,变化关键点在于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的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一名社保专家解释,工资高的职工以前享受的生育津贴是被所属地区“平均”。日后就不需要与所属地区“平均”了,只会跟着本单位水涨船高或者降低。这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对等。
  《规定》还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