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8.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8.22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和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和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
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鼓励产权人按照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造。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标准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出行需要,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功能且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对所居住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