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平安条例
〔草案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平安责任人
第三章 平安使用
第四章 平安检查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房屋平安管理,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平安,促进资源节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建筑质量平安管理活动,包括关系房屋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建筑节能、相邻各方及公共平安的质量平安管理活动〔以下简称房屋平安管理〕。有关房屋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等平安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公益性活动的建筑物其附属设施,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房屋平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结合、确保平安、节约资源的原那么。
第四条【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平安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平安监督管理。
市规划、财政、房屋租赁、城市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安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平安监督机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平安监督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房屋平安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平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平安使用意识。
第七条【检查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执法机关开展的房屋平安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 平安责任人
第八条【产品责任】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产品质量平安的责任人,按规定负责房屋保修期间或合理使用期间质量缺陷的保修或治理。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建设单位承当房屋质量平安责任。
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九条【验收备案】新建房屋投入使用前,应当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依法取得工程本体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并向市或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文件】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建设的根本情况、房屋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事项等。
第十一条【质量保险】推行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当办理房屋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险。
被保险房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保险范围内质量缺陷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治理费用。缺乏局部,由建设单位续筹补足。
房屋质量保险具体实施时间及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在办理承接物业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产权人责任】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的平安检查、维护、保养,以及房屋超过保修期或合理使用年限后的平安鉴定、质量缺陷治理。
第十四条【不同产权处理】属共有房屋的,由产权共有人履行房屋平安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属异产毗连房屋的,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履行房屋平安检查、维护、保养责任;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管理人履行房屋平安检查、维护、保养责任;无实际管理人的,使用人履行房屋平安检查、维护、保养责任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地基根底、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平安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承当,房屋室内局部的检查、维护、保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