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计生条例2021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20xx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进展,掌握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优化人口结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淌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口进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
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进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
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详细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帮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托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惩罚。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方案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帮助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乐观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淌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方案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协作人口与方案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
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其次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状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方案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诞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方案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供应诞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淌人口根据规定
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询问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诞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诞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根据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舞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嘉奖。详细嘉奖方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帮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帮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供应服务。
不得采纳人类帮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削减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准时实行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方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方案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方
案生育证明。深圳市方案生育证明的详细管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次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其次十一条女方为流淌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淌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其次十二条流淌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方案生育服务证明。
其次十三条已怀孕的流淌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方案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方案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方案生育服务证明。
其次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打算书和票据。违反方案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方案生育证明。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
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其次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
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方案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协作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供应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其次十七条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方案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次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淌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其次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方案生育信息系统。
进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供应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人口诞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诞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依据人口诞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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