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1总则
1.2本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①],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建设项目有关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施布置及建筑标准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3本指引是编制、评审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各有关部门对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和决策的参考依据。
1.4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由政府投资的新建公交综合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的公交综合车场可参照执行。本指引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公交场站。
1.5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需求适应原则:应充分考虑公交运行特点,保障公交综合车场能够满足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2)土地节约原则:应集约化使用土地,并优先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3)绿环保原则:应选用环保材料并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大气污染等应符合环保要求;应引入减少能耗的措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规定。
1.6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本指引涉及标准车尺寸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车长7-10m 的公交车辆换算系数为1.0,其他类别车辆按车长折算。
2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2.1公交综合车场是以车辆停放、二级保养和中修为核心功能,兼具一级保养、小修、车辆清洗和运营管理等辅助功能的公交场站。根据实际需要,公交综合车场还应预留加油(气)功能。公交综合车场功能设置应结合周边环境的要求有不同侧重。
2.2为实现功能要求,公交综合车场应建设停车坪(库)、回车道、试车道、维修保养设施、车辆清洗设施、管理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并预留公交车辆加油(气)站所需的建设空间。具体功能及建设内容如表1所示:
2.3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建设智能信息系统的综合布线工程,并预留相应的接口。综合车场的智能信息系统应包括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电子屏显示系统、道闸系统等。
2.4为保证公交综合车场的运营安全,公交综合车场四周宜建设围墙,并在车辆出入口处设置电动门。
2.5洗车区应配置循环水处理系统。
2.6根据停车区的建设方式,公交综合车场可分为平面式和多层式两种建设模式。
2.7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建设规模
2.7.1根据停车能力,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规模分为80标准车和120标准车两类。80标准车的综合车场停车容量为60-99标准车,120标准车的综合车场停车容量为100-140标准车。
2.7.2不宜建设规模小于60标准车或规模大于140标准车的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
2.8停车需求规模大于140标准车的综合车场应按多层式建设。
3建设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3.1公交综合车场的建设用地,应在保证公交综合车场功能合理、交通顺畅、安全环
保的基础上,按照满足需求、经济节约的原则确定。
3.2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
3.2.1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的车均占地指标宜取为160m2/标准车[②]。
3.2.2建设规模为80标准车的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占地面积宜为10000-16000m2,建设规模为120标准车的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占地面积宜为16000-22000m2。
3.2.3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内的建设用地按照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停车及洗车区(含预留加油或加气功能区)、建筑用地区、景观绿地三类。
停车及洗车区、建筑用地区、景观绿化用地所占比例应分别按照63-75%、10-14%和10-20%控制,建设条件特殊的公交综合车场可结合用地实际适当调整。
3.2.4停车及洗车区用地包括停车坪、回车道、试车道、消防通道及洗车区。
停车坪用地规模依据场站夜间停车需求确定,用地指标为65-80m2/标准车[③]。
回车道、试车道和消防通道的用地总指标宜取为26-30m2/标准车①。
洗车区的用地指标宜取为2-3m2/标准车。
3.2.5建设规模为80标准车的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站务用房的占地面积宜取1600-1900m2;建设规模为140标准车的平面式综合车场站务用房的占地面积宜取2000-2400m2。
3.3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
3.3.1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宜将多层停车库与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一体化设计,生产区用地、停车区用地、运营管理及后勤服务用地应统筹考虑。
3.3.2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楼体的建设用地宜占场地总面积的60%-75%。其余用地用作消防通道、绿化用地和公交车辆临时停车坪(含加油或加气功能预留空间)。
3.4公交综合车场总平面布置
3.4.1公交综合车场平面布置应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宜将生产性质类似的车间、办公室、设备、设施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
维修工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设施必须按照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相邻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要有顺畅、便捷的联系。
3.4.2站内设施布置应按照场站运营流程顺序设置,以减小对车辆进出的影响。
3.4.3公交综合车场应充分利用场站内各种空地、隔离用地、场站边角、发展备用地设置景观绿地,规模宜占公交综合车场总用地面积的10-20%。公交综合车场可利用建筑物墙体、屋顶等进行绿化,以提高综合车场的绿化率。
3.4.4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的总平面布置参考附录A。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的总平面布置参照附录B。
4公交综合车场建筑面积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4.1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
4.1.1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内的房屋建筑主要用于车辆保养、小修、运营管理和后勤服务。建设规模80标准车和120标准车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并应结合实际需要(如新增混合动力设备用房等)做适当调整。
4.2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
4.2.1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的房屋建筑主要为多层停车库,建筑面积宜为21000m2-25000m2,停车容量不宜小于250标准车。
4.2.2建议多层式综合车场的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3。
5公交综合车场建筑标准
5.1公交综合车场的建筑设计与建设应遵循如下原则:
5.1.1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节能、适用并适当超前的原则,并符合《〈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5.1.2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占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3建筑楼体的设计应符合交通、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同时也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并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室内环境要求。
5.2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
5.2.1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的站内建筑宜为2层,一层宜为生产服务区;二层为办公管理区和后勤服务区。
5.2.2建筑楼体应突出简洁、朴素、实用的特点,与周边的环境能够自然融合。
5.2.3主体建筑立面的设计宜以砖墙等环保的建筑材料为主,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外墙。
5.2.4公交综合车场装修用料标准宜采用表4规定:
5.2.5维修工间和辅助工间的地面应结合车辆保养的作业特点分别采用高标号混凝土面层、耐机油、耐酸耐腐蚀材料面层和非刚性材料面层。
5.2.6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建筑方案及效果参照附录A。
5.3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
5.3.1多层停车库宜按2-3层设计,并利用屋面做露天停车区;每层净空不宜小于
6.2m。
5.3.2洗车区、维修工间、材料室、工具室、配电室、动力设备室、消防控制室等生产及生产配套用房均布置在停车库的一层,二层(三层)及屋面均为停车区。
5.3.3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应在楼体内集中建设管理用房和后勤服务用房,并且管理及后勤用房与生产区
用墙体相对分隔。
5.3.4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宜按照4-6层设计。
5.3.5停车库的第二层楼板应与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的第三层楼板联通。
5.3.6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的外观造型设计符合深圳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并适当超前;主体建筑立面的设计应以环保的建筑材料为主。
5.3.7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并采用通透式建筑形式;装修标准参照第5.2.4条规定。
多层停车库应结合车辆的停放形式、车辆停放安全间隔、行车道布置方式确定柱网尺寸。
5.3.8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相关要求;楼体内应设置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5.3.9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建筑方案及效果参照附录B。
5.4公交综合车场内外部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容貌标准》(CJ16--8)的规定。
车场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
5.5环保与节能
5.5.1建筑楼体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和深圳地方的管理规定。
5.5.2车辆清洗废水应处理至市政污水管网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一并处理。
在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应在公交综合车场用地范围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用地,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洗车废水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或排放。
5.5.3建筑楼体的建设与生产运作应符合卫生防疫标准,水池、水箱应采用加盖加网罩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5.5.4电气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型产品,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采用低音型的先进设备,水泵、空调机基础设减振器,进出口处设橡胶避震喉。
5.5.5设置封闭垃圾收集及分类收集设施,收集袋装垃圾。
6设施设置
6.1停车区
6.1.1停车坪内公交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种,推荐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零星用地的停放方式可结合用地条件灵活选取。
6.1.2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停车区的设计应采用混凝土刚性结构,有良好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且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小于0.5%,排水明沟不与污水管线连通。
6.1.3停车位尺寸应结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及运营公交车辆的实际尺寸确定。
6.2维修工间
6.2.1维修工间的数量应结合公交综合车场的保养车辆需求规模、车辆的保养频率及单次保养需要的停场时间来确定;维修工间的长度宜取17m,宽度不应小于6m。
6.2.2考虑到双层巴士车辆的维修,维修工间的净空不应小于6m。
6.2.3维修工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
6.3独立式修车地沟
6.3.1修车地沟长度应不小于一辆标准车长。修车地沟净宽应不小于0.85m,有效深度应不小于1~1.2m。并列修车地沟间的中心距应不小于2倍标准车宽。
6.3.2修车地沟内墙应镶嵌光洁的饰面材料(如瓷砖),墙内应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各修车地沟宜联通设计,并安装排水设施。
6.4坡道
6.4.1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应以直线形为主,曲线段的曲线半径应不小于公交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
6.4.2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
6.4.3坡道的面层构造应有防滑措施;坡道的平均照度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6.5场站内道路
6.5.1回车道宽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错车的要求,宜取两个标准机动车道宽度,转弯处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公交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回车道长度可因公交综合车场的平面布局、地块形状及占地面积灵活设定。
6.5.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通道上空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5m。
6.6车辆出入口
6.6.1公交综合车场车辆出入口宜与次干道、支路直接相连,并保证车辆的出入方便。
6.6.2应将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且布置在不同路段上。车辆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出入口宽度不宜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
6.6.3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宜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条件困难的公交综合车场可做适当调整,但应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6.7标志标线
6.7.1公交综合车场及停车库进出口必须有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笛和停车线等标志,进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6.7.2公交综合车场内应用标线设置停车泊位、保修区、回车道和试车道。
6.7.3标志标线的设计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5845-86)的规定执行。
7投资估算
7.1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省、市现行计价政策及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⑤]编制;所采用的投资估算指标需根据定期颁布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7.2公交综合车场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建设投资应依据下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估算。具体内容按表5规定进行编制:
备注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一)场地七通一平工程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包含: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工程、其他工程
(三)室外工程包含:室外场地、室外水电管网、围墙和大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计算
三、预备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其他费之和的8%计算
7.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包括建筑、结构、通风与空调、消防、强电、弱电、给排水,建筑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费用,不包括保养维修设备、家具等费用。
7.4公交综合车场相关智能信息系统应由使用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政府部门应负责投资智能信息系统在主体工程建设中综合布线工程。
8附则
8.1深圳市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综合车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8.2本指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委负责解释与适时修订。
8.3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①]本指引主要参考的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B99-104)》等。
[②]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和《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综合测算得出。
[③]本条规定的相关指标为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B99-104)》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相关规定制定。
[④]平面式综合车场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B99-104)》、《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制定。
[⑤]计价依据包括《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字[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深价〔2000〕183号)、《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深价[1999]130号)等。计价依据应根据更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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