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工程管理办法
(2018年版)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所辖地铁的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急预案、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送我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规划、施工许可。在已铺轨完毕的建设规划控制进行下列作业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爆破和机械振动、挖掘、地基加固、钻探、打桩、顶进打井抽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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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活动;
(四)在过江(河)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五)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地铁设施
(六)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
(七)对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施工;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作业期间应当服从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管办”)的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