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五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的规定,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
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未取得绿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五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环保分类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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