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9
施行日期
2017.01.28
文号
深府办函〔2016〕255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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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6〕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市政府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经社会公开招聘形式初步审查确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权限包括:
  (一)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关系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监督动议;
  (三)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
  (四)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反映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六)承担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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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前,应当进行审慎调查确证;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参加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六)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意。
  第八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工作规则和活动方案;
  (二)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各类行政执法培训活动;
  (四)了解和汇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物质保障等。
  第九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当佩戴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就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府法
制机构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当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当场不能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书面表扬。
  第十五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解聘:
  (一)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