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住宅区管理处。
3.职责
岗位
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
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
定期统计、更新出租屋资料,并将资料保留在控制中心或资料室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
熟悉管理服务区域房屋出租情况,每天巡视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并上报部门
4.定义
4.1出租房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
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管理处应编制本小区(大厦)出租屋情况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6.相关文件
VKWY7.5.1-A01-01          《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VK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VKWY7.5.4-G03            《空置房管理程序》
7记录和表格
VK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VK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VKWY7.5.1-A01-02-F2      《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VK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VKWY7.5.4-G03-F1          《空置房巡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