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2.07.10 |
施行日期 | 2012.07.10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城市建设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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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新区)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犬类管理工作,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1日,我市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但随着我市养犬数量的不断增加,犬只扰民、伤人事件频发,给广大人民众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威胁。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引导市民自觉维护文明有序的养犬环境。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执法工作。
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各区开展犬类管理宣传工作。
3.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市养犬执法工作的政策规定。
4.其他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各区(新区)城管局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街道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养犬登记证》的发放、犬牌的发放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行使街道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养犬登记证》的发放、犬牌的发放工作。
3.负责辖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更新工作。
4.设置区级犬只收治中心,负责全区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5.负责辖区养犬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工作。
(三)街道城管科、执法队
1.受区城管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养犬登记证》的发放、犬牌的发放工作。
2.负责辖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每月初将上月养犬新登记、年检、注销、变更等信息报相应区城管局。
3.负责辖区内养犬违法行为的查处、流浪无主犬只的捕捉。
4.负责辖区养犬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5.受理、处置辖区居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行为。
6.其他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设立犬只收治中心
1.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要设立犬只收治中心,负责收治辖区执法部门暂扣、没收的犬只和收容的流浪犬。提供犬只饲养、医疗、免疫、办证等服务。犬只收治中心在检疫、登记办证、缴纳管理费用的前提下可免费对市民赠送无主健康犬只。
各区按面积大小分别设置一至二处犬类收治中心。犬只收治中心可由各区专门独立设置,也可委托宠物医院、犬类保护协会等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犬类收治中心由区财政划拨专项经费设置,委托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的要按每日每只小型犬只30元、大型犬只50元进行补贴。
2.犬只收治中心应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狗笼至少30个以上,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兽医、驯养人员。犬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消毒、污物和污
水的排放设施齐全。委托宠物医院、犬类保护协会等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的在以上基础上要求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防疫证照,有独立的兽医室,专门的兽医、训练人员。收治中心应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包括出入台账、免疫记录、消毒记录、诊疗记录、认领记录、收养记录、病死无害化处理记录,保证各项记录完整、真实和有效,保存二年以上。
(二)强化执法巡查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日常执法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犬类的集中执法工作。
1.各街道执法队要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巡查范畴,对发现的违法养犬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市城管执法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一周)。
3.各区城管执法局每年至少组织辖区执法队开展二次专项整治行动(每次三天)。节假日前后、传染病高发期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4.各街道执法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节假日前后、传染病高发期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5.各区、街道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捕犬技能,并配备有效捕犬工具,每个执法队需配备一至两套捕犬工具(捕犬网(见附图)、夹、网、狗笼等)及防护服。
(三)加强监督考评
1.市、区城管监察部门要将养犬管理作为日常督察的重要工作,重点检查各区、街道犬类管理、执法部门贯彻落实犬类管理工作要求情况,养犬管理执法工作立案、结案、处罚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捕捉工具到位情况,暂扣、收治犬只处理等工作情况。
2.市、区城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察行动。节假日前后、传染病高发期要开展专项督察、督办。
3.市、区城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我市《街道综合执法业务量化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将查处非法养犬效能跟年度考核挂钩。
4.市、区、街道城管(执法)局要开展犬类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犬类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管理、执法不到位的辖区。
(四)简化登记流程,提供优质服务,规范管理,提升效能
1.建立、完善全市犬类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系统,规范办证登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犬只管理信息数据库,将各区犬类管理登记、办证、收治、免疫工作纳入其中,并与相关检疫部门资源共享。
2.在国产电子芯片技术不成熟的前提下,为提高养犬办证率,各区(新区)可采用传统模式办证登记,暂不强制植入电子芯片,通过发放纸质登记卡片,制作便于携带的小型犬牌办理登记。
3.各区可尝试引进进口电子芯片,提高电子芯片的安全可靠性,稳步开展犬只芯片植入工作。植入电子芯片先期以鼓励、自愿为原则,在技术完善一段时间以后,再行强制要求。
(五)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监督社会组织、协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1.各级城管部门可委托协会组织、义工、物业等社会组织对辖区的犬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辖区犬只情况。
2.各级城管部门要协调犬类保护协会、社会民间组织进入各大公园、社区、商业步行街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
3.各级城管部门可委托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犬类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开展犬类登记、办证、收治、植入芯片、收容、领养等工作。
4.对受各级城管部门委托,参与养犬管理的社会组织、协会,可由财政拨付部分费用给其作为工作经费。
5.各级城管部门对参与养犬管理的社会组织、协会,应加强监管,发现违规操作委托事项的及时终止委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发动社区工作站、村股份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养犬管理
1.要向辖区内各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文明养犬倡议书,争取他们的支持,对辖区内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由他们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2.要联系辖区社区工作站、村股份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联合举办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在周末或节假日进入住宅小区、城中村进行宣传。各住宅小区、城中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宣传活动;
3.要发动辖区社区工作站、村股份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由他们对小区内的犬只排泄物进行清理,对公共场所犬只不带口罩、狗链、随地大小便、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劝阻,发现犬只未办理登记的及时通知执法部门,督促业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七)评选文明养犬先进
各区、街道城管部门对辖区内文明、依法养犬户和犬类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小区可组织开展评选“文明养犬小区”、“文明养犬户”活动,予以适当奖励。每年全市进行一次评比。
(八)多管齐下,全面宣传
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正面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各级城管部门应当在电视、广播、地铁和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等媒体上播放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公益宣传片,在报纸上刊登文明养犬温馨提示;主动邀请媒体参与专项执法行动;在公园、社区、学校、车站等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开展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疫宣传咨询活动;在辖区公园、社区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加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犬类安全防范意识宣传。
三、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条件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1.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4.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5.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二)申请材料
1.养犬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无中国户籍外国人可凭护照申请;
5.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
6.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7.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三)申请表格
养犬人需填写《深圳市养犬登记表》,该表格可在养犬登记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免费下载。
申请人独户居住的条件需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申请人申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单位养犬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需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
(四)办理程序
养犬人备齐资料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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