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玲、鲁廷芳、戈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皖05民终3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友妹赵辉方芳 
【审理法官】陈友妹赵辉方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晓玲;鲁廷芳;戈磊 
【当事人】赵晓玲鲁廷芳戈磊 
【当事人-个人】赵晓玲鲁廷芳戈磊 
【代理律师/律所】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宗钧戴莉 
【代理律所】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晓玲 
【被告】鲁廷芳;戈磊 
【本院观点】上诉人赵晓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晓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赵晓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赵晓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58 
赵晓玲、鲁廷芳、戈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民终3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宗钧,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廷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戈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晓玲因与被上诉人鲁廷芳及原审被告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晓玲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晓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盖丽丽老公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晓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赵晓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友妹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俞家佳
书记员王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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