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龙华与吕国华、顾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08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宏忠朱婉清丁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俞龙华;吕国华;顾丽峰
【当事人】俞龙华吕国华顾丽峰
【当事人-个人】俞龙华吕国华顾丽峰
【代理律师/律所】柳胜强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胜强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胜强
【代理律所】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俞龙华
【被告】吕国华;顾丽峰
【本院观点】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俞龙华与顾丽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金额较大,明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吕国华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系俞龙华、顾丽峰共同生活、共同
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00:35:40
俞龙华与吕国华、顾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108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胜强,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盖丽丽老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顾丽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龙华因与被上诉人吕国华、原审被告顾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俞龙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出具借条后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36万出借款,借贷关系没有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来往款项经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12017650元,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12116950元,双方
在借款过程中,又无利息的约定,所以上诉人归还的被上诉人的款项都应属于本金,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已全部结清。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在庭上陈述的2014年1月21日要支付给被上诉人利息14万来推定双方金额未结清无依据,上诉人在一审多次提到双方当时是合伙放贷的,双方共同赚取他人的利息,所以上诉人才会在庭审过程中提到14利息的说法,实际上并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产生的利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吕国华答辩称:本案36万元的借条实际是欠条,是双方多次借贷结算款项的一个凭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顾丽峰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吕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俞龙华、顾丽峰归还借款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俞龙华、顾丽峰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9日,俞龙华向吕国华借款50万元,吕国华于当日通过其配偶钱迎春的银行账户向俞龙华转账50万元。
2019年1月2日,俞龙华作为借款人向吕国华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吕国华人
民币36万元。
经统计,2012年4月9日至2016年2月27日期间,吕国华通过其配偶钱迎春的银行账户向俞龙华转账12017650元。俞龙华向钱迎春的银行账户转账12116950元。具体明细如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