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霞、薄利水饺劳动争议2020鲁01民终8358号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83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菊红 
【审理法官】何菊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凤霞;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 
【当事人】李凤霞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 
【当事人-个人】李凤霞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凤霞;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 
【本院观点】关于劳动关系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盖丽丽老公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除“2019年9月30日李凤霞与薄利好妻水饺店管理人员产生争议后离开"有误外,其他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一审卷宗查明,李凤霞于2019年9月30日离职。薄利好妻水饺店在2019年11月26日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自述,赵云、范继利是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好妻水饺店的职工,赵云、范继利是李凤霞的上级,赵云、范继利提出辞退李凤霞后,汇报给张信兵,没同意,后来二人私自违规辞退了李凤霞,张信兵对以上二人进行处罚。  另查明,一审判决载明,薄利好妻水饺店辩称:“李凤霞主张2018年3月3日起未签书面合同,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未对此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薄利好妻水饺店与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好妻水饺店均系张信兵个体经营,李凤霞2018年3月入职薄利好妻水饺店,2018年10月到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好妻水饺店工作,直至2019年9月30日离职。李凤霞与薄利好妻水饺店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2019年3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薄利好妻水饺店员工的工作班次及每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发放标准及时间、工作纪律等
内容,且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李凤霞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已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李凤霞根据薄利好妻水饺店的安排,先后在张信兵经营的薄利好妻水饺店、万福好妻水饺店工作,薄利好妻水饺店通过其账户或张信兵妻子杨红梅经营的莱芜市莱城区好妻水饺店账户向李凤霞发放工资,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李凤霞与薄利好妻水饺店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薄利好妻水饺店系本案适格的主体。薄利好妻水饺店主张李凤霞在本案仲裁阶段未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在一审阶段提出该请求违反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李凤霞请求确认李凤霞与薄利好妻水饺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其他讼争事项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薄利好妻水饺店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凤霞2018年3月入职薄利好妻水饺店,双方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协议书》,薄利好妻水饺店应当支付李凤霞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40元。  关于工资差额
及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本案中,根据李凤霞的银行流水明细,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李凤霞的银行交易明细,参照莱芜2018年、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判决薄利好妻水饺店支付李凤霞最低工资差额4847元并无不当。李凤霞主张最低工资差额5071元,与其银行交易明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李凤霞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且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薄利好妻水饺店补足工资差额,薄利好妻水饺店逾期拒不支付,故李凤霞主张加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薄利好
妻水饺店自认李凤霞的上级赵云、范继利私自违规辞退李凤霞,赵云、范继利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由薄利好妻水饺店承担相应责任,因薄利好妻水饺店违法辞退李凤霞,依据上述规定,薄利好妻水饺店应当向李凤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计算,薄利好妻水饺店应当支付李凤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20元(1730×2×2)。薄利好妻水饺店称李凤霞擅自离职,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李凤霞与上诉人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四、上诉人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上诉人李凤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40元;  五、上诉人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上诉人李凤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20元;  六、驳回上诉人李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由济南市莱芜经济开
发区薄利好妻水饺店与上诉人李凤霞各自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06: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薄利好妻水饺店于2018年1月10成立,由张信兵个体经营,2018年10月23日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好妻水饺店成立,由张信兵个体经营。2018年3月,李凤霞开始到薄利好妻水饺店从事后厨工作,2018年10月到张信兵经营的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好妻水饺店工作,薄利好妻水饺店通过自己账户给李凤霞发放工资,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0月12日,李凤霞工资均以张信兵之妻杨红梅经营的莱芜市莱城区好妻水饺店名义给李凤霞发放。2019年3月10日,薄利好妻水饺店与李凤霞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四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工资发放时间,并约定该员工每月所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五险一金,该员工可自行选择是否缴纳等内容,李凤霞从事早餐服务工作,工作时间为5:00-9:40。2019年9月30日李凤霞与薄利好妻水饺店管理人员产生争议后离开。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除“2019年9月30日李凤霞与薄利好妻水饺店管理人员产生争议后离开"有误外,其他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