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张梦园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88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文生张力张敏 
【审理法官】唐文生张力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张梦园;福州闽帆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帆联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张梦园福州闽帆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帆联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飞轮海解散了么张梦园 
【当事人-公司】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福州闽帆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帆联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林凌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宁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周乐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凌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宁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周乐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凌宁燕周乐 
【代理律所】上海金钻(福州)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美帆联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张梦园;福州闽帆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中,鲲鹏游艇公司向本院明确其仅就一审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上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鲲鹏游艇公司向本院明确其仅就一审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上诉。根据在案证据及美帆联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首先,鲲鹏游艇公司从未获得ASA福州市帆船培训认证独家经营权;其次,张梦园与闽帆汇公司是在符合新校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美帆联公司基于对张梦园的信任而对闽帆汇公司的学校进行上线,不存在替代鲲鹏游艇公司的问题;最后,美帆联公司确认鲲鹏游艇公司的学校在其网站上下线的原因系因鲲鹏游艇公司欠缴年度维护费及缺少教练、船只所致,待鲲鹏游艇公司符合条件后可再次上线。综合上述几点,鲲鹏游艇公司主张张梦园、闽帆汇公司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经查,一审法院并无程序违法之处,鲲鹏游艇公司关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1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    二、张梦园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返还50300元,并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三、驳回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6.55元,由张梦园负担528.75元,由福建
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8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75元,由张梦园负担1057.5元,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4:51: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张京京(鲲鹏游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张梦园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梦园以个人身份担任鲲鹏游艇公司帆船培训总教练员方式与鲲鹏游艇公司合作。2020年1月3日,鲲鹏游艇公司正式成立。2020年7月3日,鲲鹏游艇公司与美帆联公司签订《美国帆船协会合作分校协议》,获得ASA课程培训资格。2021年,因鲲鹏游艇公司未及时缴纳年费被美帆联公司暂时下线处理;2021年4月,闽帆汇公司与美帆联公司达成美国帆船协会合作分校协议获得ASA课程培训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鲲鹏游艇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张梦园、闽帆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鲲鹏游艇公司ASA福州市帆船培训认证特许经营权和鲲鹏游艇公司名称权的诉请,庭审中作为授予鲲鹏游艇公司ASA福州市帆船培训认证资格的美帆联公司陈述自始至终从未对鲲鹏游艇公司授予ASA课程培训独家经营的权利,鲲鹏游艇公司获得的仅是能够开展ASA培训课程的资格但并非唯一,且鲲鹏游艇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梦园、闽帆汇公司以干涉、
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鲲鹏游艇公司的名称权,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鲲鹏游艇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张梦园、闽帆汇公司立即删除在“闽帆汇帆船航海俱乐部”上发表的“ASA(福州)分校”字样的诉请,庭审查明张梦园、闽帆汇公司是在2021年4月16日起开始在“闽帆汇帆船航海俱乐部”上发表“ASA(福州)分校”的字样,美帆联公司已经确认此时闽帆汇公司已经获得在福州开展ASA培训课程的资格,虽然美帆联公司与闽帆汇公司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是美帆联公司已经予以认可,因此张梦园、闽帆汇公司在“闽帆汇帆船航海俱乐部”上发表“ASA(福州)分校”的字样并无不妥,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鲲鹏游艇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张梦园、闽帆汇公司在福州日报及“闽帆汇帆船航海俱乐部”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正如以上所述,张梦园、闽帆汇公司并未侵害鲲鹏游艇公司ASA福州市帆船培训认证特许经营权和鲲鹏游艇公司名称权,且张梦园、闽帆汇公司在“闽帆汇帆船航海俱乐部”上发表“ASA(福州)分校”的字样并无不妥,故鲲鹏游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鲲鹏游艇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张梦园、闽帆汇公司赔偿鲲鹏游艇公司经济损失453000元的诉请,鲲鹏游艇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张京京为了成立鲲鹏游艇公司购买了两艘游艇等投入鲲鹏游艇公司运营,现因张梦园、闽帆汇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约453000元,但鲲鹏游艇公司并未
提供具体财产损失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鲲鹏游艇公司请求依法判令张梦园向鲲鹏游艇公司返还恶意侵占的ASA合作分校新校申请费50300元及该笔资金被侵占期间利息3430元(利息从2020年1月10日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实计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鲲鹏游艇公司与美帆联公司签订的《美国帆船协会合作分校协议》上明确约定ASA合作分校新校申请费为28315元,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张京京在该协议上签字,且鲲鹏游艇公司也在该协议上盖章,由此可知鲲鹏游艇公司对于ASA合作分校新校申请费的具体金额应当是知晓的,虽然鲲鹏游艇公司庭审中主张鲲鹏游艇公司的事务均由张梦园处理,但是法定代表人张京京有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事后主张对申请费金额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张梦园抗辩称鲲鹏游艇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张梦园汇款的78615元,其中包含ASA合作分校新校申请费28315元、1300元为兼职教练年审费、1000元为教室所用的杂物费以及48000元为教练员薪资,此时张梦园为鲲鹏游艇公司的教练员且鲲鹏游艇公司也自认公司事务性事情都是由张梦园处理,所以张梦园的该抗辩理由更符合逻辑,综上,一审法院对鲲鹏游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鲲鹏游艇公司认为张梦园与闽帆汇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鲲鹏游艇公司可自行向有关机关报案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鲲鹏游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鲲鹏游艇公司诉请张梦园、闽帆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1.2019年3月,鲲鹏游艇公司与张梦园达成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培训ASA帆船学员,公司按照每个学员1162元的标准向张梦园支付分红。2020年7月3日鲲鹏游艇公司与美帆联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美国ASA官方认证的培训学校。基于与张梦园的合作关系,鲲鹏游艇公司投入大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两艘帆船的购买),然张梦园却突然单方退出,使鲲鹏游艇公司的经营陷入混乱,造成了巨大损失,张梦园应向鲲鹏游艇公司赔偿损失。2.美帆联公司在明知鲲鹏游艇公司联系人已变更为张京京的情况下,仍听信张梦园将鲲鹏游艇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分校合法权益变更为闽帆汇公司享有。张梦园与闽帆汇公司非法窃取鲲鹏游艇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美帆联公司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负有过错。3.2021年4月17日,鲲鹏帆船学校的网页名称变更为闽帆帆船学校,然学校场地、帆船设备、学校环境等要素均属于鲲鹏帆船学校,张梦园、闽帆汇公司冒名顶替特许经营并侵害鲲鹏帆船学校名称权。4.并非仅当鲲鹏游艇公司享有ASA课程培训独家经营的权利时,鲲鹏游艇公司的特经营权才会受到伤害。5.张梦园在结束与鲲鹏游艇公司的合作关系后,仍对外声称其系福州分校总教练。闽帆汇公司对外宣传系ASA(福州)分校,涉嫌虚假宣传。6.张梦园、闽帆汇公司共开展6期培训,共获利172800元。鲲鹏游艇公司无法取证,
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然一审法院不予置评,明显错误。7.律师费20000元及公证费3780元系张梦园、闽帆汇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二人应予赔偿。二、鲲鹏游艇公司向张梦园支付78615元系支付ASA合作分校新校的申请费,然鲲鹏游艇公司与美帆联公司签订的《美国帆船协会合作分校协议》上约定的申请费为28315元,差额50300元张梦园应予返还。张梦园主张前述差额款项系包括兼职教练年审费、杂物费、教练员教薪,却未举证证明,且与双方约定及《美国帆船协会合作分校协议》约定不符。三、一审法院在美帆联公司的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二审期间,鲲鹏游艇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下列证据:邮件两份、聊天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梦园、闽帆汇公司对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福建省鲲鹏游艇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