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案件字号】(2020)辽03行终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颖史新宇张冬
【审理法官】顾颖史新宇张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善郁颥;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万婷婷;鞍山市立山区七彩童年幼儿园
【当事人】王善郁颥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万婷婷鞍山市立山区七彩童年幼儿园
【当事人-个人】王善郁颥万婷婷
【当事人-公司】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鞍山市立山区七彩童年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石长业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廉正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长业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廉正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长业廉正
王子邱胜翊【代理律所】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善郁颥;万婷婷;鞍山市立山区七彩童年幼儿园
【被告】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物证鉴定结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之前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以公安机关对案情未载明具体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亦未对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作出明确处理意见为由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后,公安机关对该案重新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多次与鉴定评估机构沟通和协调,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万婷婷殴打了王善郁颥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重新做出“时福莲控告幼儿园老师万婷婷殴打王善郁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万婷婷的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具备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其行政复议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王善郁颥要求撤销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因万婷婷作为本案所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而七彩童年幼儿园作为事发时万婷婷的工作单位,亦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追加万婷婷、七彩童年幼儿园作为本案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
上诉人对于七彩童年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及万婷婷的幼教资质提出质疑,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善郁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04:5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时福莲向鞍山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11月22日、25日王善郁颥在立山区北国之春一期七彩童年幼儿园学习过程中被该幼儿园老师万婷婷殴打造成王善郁颥鼻骨骨折、颅骨骨折、骨裂、右脑大面积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6月19日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鞍公立(治)行终止决字[2017]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17年8月15日王善郁颥向立山分局申请复议。2017年11月7日立山分局作出鞍公行复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鞍公立(治)行终止决字[2017]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17年12月4日王善郁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302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作出的鞍公立(洽)行终止决字[2017]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撤销立山分局作出鞍公行复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立山分局上诉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辽03行终字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27日,立山分局成立专案组,指定治安大队办理该案件,同年3月2日深北派出所将该案移交治安大队,立山分局治安大队接手后,对该案件重新进行调查,最终经查证,认定万婷婷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鞍公立(洽)不罚决字(2019)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对万婷婷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9月30日,王善郁颥向立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立山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鞍立政行复字第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立山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