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安徽省演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02
【文 号】文市函[2010]2333号
【施行日期】2010.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郑中基与蔡卓妍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安徽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333号)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秘[2010]12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伊津贝演出展览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10年11月6日到安徽省合肥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