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彦章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58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58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1.11.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段双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1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7日晚段双成在莲都区某KTV包厢内喝酒时,段双成见xxx与xxx说话时声音比较大,段双成误以为xxx与xxx发生冲突,段双成上前劝阻时与xxx发生口角,后段双成用黑挎包砸xxx头部。2021年11月30日,民警将段双成传唤至莲都公安分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段双成对自己参与打架斗殴的行为供认不讳。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段双成打架斗殴的行为,侵犯了xxx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段双成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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