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7103号
高云翔最新动态【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祝建海崔恒心
【审理法官】孟义祝建海崔恒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高继磊
【当事人】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高继磊
【当事人-个人】杨新增高继磊
【当事人-公司】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
【被告】高继磊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高继磊与杨新增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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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高继磊与杨新增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高继磊提交的借条、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高继磊与杨新增之间形成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新增负有向高继磊返还借款的义务。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关于借条系受高继磊胁迫出具、涉案借款属于赌债且已经清偿、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系赌债利息不应受到保护等主张,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且高继磊不予认可,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3:26
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71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罗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L001147994。
法定代表人:杨新增,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继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高密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与被上诉人高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杨新增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给上诉人解押银行的4万元现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高继磊起诉的肆万元的欠条是二十年前由刘树胜在高继磊家中赌博时借高继磊母亲的11700元引起的,在高继磊逼迫的情况下才写下的欠条。杨新增早在2015年前已经给了高继磊的母亲肆万陆仟元左右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新增因不服高密市柏城人民法庭的判决特提起上诉。因当时高继磊无端申请法院扣押杨新增的存款肆万元整,杨新增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当时的欠款是基于在高继磊家赌博引起的欠款,当时高继磊家开设,专职开车拉人搞赌博,当时是杨新增口头担保,高继磊母亲李臻琴才借给刘树胜11700元钱,最后连利息加本金共计46000元左右由杨新增全部给了高继磊的母亲,因刘树胜离了婚,去了外地不到人了,他的老家是刘家灵芝。在2011年至2015年左右全部由杨新增还清,可是在2018年高继磊的母亲住院期间,高继磊和他堂兄弟一起拉着他母亲到杨新增处逼迫及要利息钱,再逼迫杨新增写给高继磊40000元欠条一张,当时如果不写,高继磊就要把母亲李臻琴放到杨新增家不管了。杨新增迫于这种情况,只好违心地又写给高继磊40000元欠条一张。在2020年7月9日高继磊申请高密市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肆万元现金,被保全这个银行40000元款还要还账,杨新增到法院请求高密市人
民法院给予解押,迟迟没有得到答复。结果高继磊又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柏城法庭去起诉,柏城法庭在2020年9月16日开庭进行审理,法庭审判员于莉雅以肆万元借条和录音为依据。高继磊的法律工作者以录音为证多次到杨新增处要钱,当时在开庭期间审判员放过录音听过,这录音是在2020年7月7日录的,在2020年7月9日诉前由高密市人民法院在没调査事实的情况下保全杨新增银行肆万元现金,在9月16日开庭时杨新增提供的证据柏城法庭不认可。因为这个欠条是一张赌博时的利息,杨新增已偿还46000元左右,赌博的钱不应该计算利息,更不能受法律保护,因为赌博已经违法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高继磊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高继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新增偿还给高继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杨新增承担。庭审中,高继磊放弃利息主张。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2日杨新增借高继磊现金40000元,约定2018年12月前付清,并给高继磊出具借条一份。超出借款期限后,经高继磊多次催要,杨新增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偿付。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新增自2001年起多次向高继磊借钱,并向高继磊母
亲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为1到1.5分不等,后杨新增多次还款并改写借条,至2018年4月22日,双方经结算,杨新增尚欠高继磊本息共计肆万元,并向高继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高继磊现金肆万圆整还款日期2018年12月前杨新增2018.4.22”。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新增虽辩称上述借条系赌债,且系在高继磊及高继磊母亲的逼迫下出具的借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高继磊提交的借条、录音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高继磊与杨新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杨新增应当偿还高继磊借款40000元。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系担保人,根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高密市鹏远食品有限公司已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新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继磊借款40000元;二、驳回高继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杨新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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