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8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7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 
【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刚平;程耀华;邢广田;李百社;黄志恒;冯文君;陈凯;冯铮;邢豪 
【当事人】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刚平程耀华邢广田李百社黄志恒冯文君陈凯冯铮邢豪 
【当事人-个人】冯刚平程耀华邢广田李百社黄志恒冯文君陈凯冯铮邢豪 
【当事人-公司】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媛媛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祁瑞楠、张晖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媛媛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祁瑞楠、张晖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媛媛祁瑞楠、张晖 
【代理律所】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耀华;邢广田;李百社;黄志恒;冯文君;陈凯;冯铮;邢豪 
【被告】冯刚平 
【本院观点】冯刚平提起本案诉讼,其债权系由八个原审第三人转让而来,但结合冯刚平与奥起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调息通知等证据,奥起公司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自认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自2010年起,奥起公司向黄志恒借款150000元,并出具收据约定按照1%计算利息;分别向程耀华借款2000000元、向冯文君借款400000元、向陈凯借款700000元、向冯铮借款1000000元、向李百社借款250000元、向邢广田借款600000元、向邢豪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收据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后奥起公司
未能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故重新出具收据,重新出具的收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奥起公司欠邢豪735456元,截止到2020年1月11日奥起公司欠陈凯1662003元,截止到2020年3月26日奥起公司欠冯雨欣220644元,截止到2019年10月18日奥起公司欠李百社443000元,截止到2019年11月15日奥起公司欠黄志恒1293066元,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奥起公司欠于文君1138926元,截止到2019年8月14日奥起公司欠邢广田1200261元,截止到2020年3月1日奥起公司欠程耀华1229560元,以上数额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额一致上述数额得出存在将之前欠付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的情形。  二、2020年4月7日,程耀华等八个第三人将其对奥起公司债权转让给冯刚平,冯刚平称与第三人系亲属关系。随后冯刚平与第三人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奥起公司,后冯刚平提起本案诉讼。而在冯刚平起诉奥起公司、付彩廷等合伙纠纷一案中形成的审计报告显示,奥起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曾向多人借款,当前尚未归还的个人借款共计1357.9779万元,本案八个第三人出借款项亦包括在上述数额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冯刚平提起本案诉讼,其债权系由八个原审第三人转让而来,但结合冯刚平与奥起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调息通知等证据,奥起公司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
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一审法院迳行对本案进行审理不妥,应依法裁定驳回冯刚平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经公安机关审查不构成犯罪的,冯刚平可再行起诉。综上,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冯刚平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03元,予以退还冯刚平;保全费5000元,由冯刚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437元,予以退还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14:28 
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57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城东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688777933。
     法定代表人:陶玉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媛,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瑞楠、张晖,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程耀华。
     原审第三人:邢广田。
     原审第三人:李百社。
     原审第三人:黄志恒。
高云翔最新动态     原审第三人:冯文君(曾用名:于某)。
     原审第三人:陈凯(曾用名:陈平)。
     原审第三人:冯铮(曾用名:冯雨欣)。
     原审第三人:邢豪。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垣奥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起公司”)因与因与被上诉人冯刚平、原审第三人程耀华、邢广田、李百社、黄志恒、冯文君、陈凯、冯铮、邢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奥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冯刚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金额本息共计8519510.86
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冯刚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利。1、本案一审第二次开庭,上诉人虽然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到庭,但庭后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不予接收,又让上诉人在提交的代理词中发表意见,最后判决书中对于上诉人所发表的意见完全没有提及,更没有针对上诉人的质证和答辩给予回应,一审程序明显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2、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数额巨大,冯刚平除提供的借据以外,不能提供相应的转款凭证或其他支付借款的证据,合议庭却不同意复庭审查。3、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追加付彩廷为被告的申请书,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属程序错误。冯刚平在另一起案件中明确自认其与付彩廷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自认所借款项用于“和平里”项目的开发。即使借款成立,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是冯刚平和付彩廷,而非上诉人奥起公司,故应当追加付彩廷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二、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的认定上诉人奥起公司与各个第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判决奥起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奥起公司与各个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1、第三人收据上的财务印章也非奥起公司所使用的有效印章,奥起公司从2018年5月31日之后的财务印章的编码为“4107281010976”,而2020年3月1日的收据上的印章编码为“4107280009371”其明显的不是奥起公司所使用的印章;2
、收据上出借人均系冯刚平的亲属,收据上的收款人系冯刚平的女儿,与被上诉人均具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奥起公司实际收款;3、被上诉人冯刚平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系复印件,即使该转账记录真实,也系转给冯枫个人款项,或者系转入其他个人账户,与奥起公司无关;4、第三人并未提供有效转款凭证证明其实际出借款项,多数第三人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故冯刚平提供的审计报告不应当采信,不能证明奥起公司与各个第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借款事实认定错误,对大额借款仅凭借据认定,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同时一审判决支持了多笔将利息重复计入本金的款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