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狄、刘东平、高云彩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5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易然刘素娟武聪 
【审理法官】许易然刘素娟武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尹狄;刘东平;高云彩 
【当事人】尹狄刘东平高云彩 
【当事人-个人】尹狄刘东平高云彩 
【代理律师/律所】吴庆亮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庆亮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庆亮 
【代理律所】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尹狄;刘东平 
【被告】高云彩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刘东平、尹狄夫妇向高云彩、尹治平夫妇借款并已实际支付,尹治平去世后,高云彩主张由刘东平、尹狄偿还欠款,一审法院判决刘东平、尹狄偿还欠款并无不当。现刘东平、尹狄以其二人没有偿还能力和签订扶养协议时已以放弃继承抵消了欠款为由,主张不应偿还。但经核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借据中,只载明了“拟以借款方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偿还",而抚养协议中,也只记载了“欠款一事,日后再议",并不存在出借人放弃求偿和以放弃继承抵消借款的协议内容。刘东平、尹狄二审提交的住院病历,并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偿还能力,提交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否定书面扶养协议的效力。综上,刘东平、尹狄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刘东平、尹狄偿还相应借款本息并无不当。    —7—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论述。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刘东平、尹狄夫妇向
高云彩、尹治平夫妇借款并已实际支付,尹治平去世后,高云彩主张由刘东平、尹狄偿还欠款,一审法院判决刘东平、尹狄偿还欠款并无不当。现刘东平、尹狄以其二人没有偿还能力和签订扶养协议时已以放弃继承抵消了欠款为由,主张不应偿还。但经核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借据中,只载明了“拟以借款方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偿还",而抚养协议中,也只记载了“欠款一事,日后再议",并不存在出借人放弃求偿和以放弃继承抵消借款的协议内容。刘东平、尹狄二审提交的住院病历,并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偿还能力,提交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否定书面扶养协议的效力。综上,刘东平、尹狄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刘东平、尹狄偿还相应借款本息并无不当。    —7—    综上所述,刘东平、尹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刘东平、尹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21:45: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高云彩与尹治平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子尹狄,
二女尹素军、尹红。2020年3月28日尹治平因病去世。被告刘东平与尹狄系夫妻关系,2007年4月20日刘东平、尹狄夫妇向高云彩、尹治平夫妇借款8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刘东平、尹狄夫妇出具借据一份,在该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在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尹素军、尹红表示其继承父亲尹治平的债权由母亲高云彩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该债权系高云彩、尹治平夫妇共同债权,其中40000元归原告高云彩所有,关于尹治平的债权40000元的继承因在其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由高云彩、尹狄、尹素军、尹红均分。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该院判决:一、被告刘东平、尹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云彩借款本金    —5—    70000元及利息(利息数按年利率3%自2007年4月20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云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刘东平、尹狄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东平、尹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邢台市信都区人民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综上所述,
刘东平、尹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尹狄、刘东平、高云彩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5民终35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狄。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邢台市桥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亮,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东平、尹狄因与被上诉人高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东平及其与上诉人尹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被上诉人高云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东平、尹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邢台市信都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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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出的(2020)冀050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1、2007年4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借据,该借据约定拟以上诉方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偿还,在借款期间借款利率按每年百分之三计算,不计复利。现二上诉人均已退休,上诉人尹秋2015年一年内因脑梗死住院三次进行,
诊治结果为:1、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脑动脉狭窄5、高脂血症6、高尿酸血症,出院后行动不便生活需要有人照料,需长期服用多种药物,单位要求提前病退。上诉人刘东平2008年脑膜瘤,并做了开颅手术,后一直在家静养,需要每年定期复查,二上诉人生活困难并没有实际能力偿还。2、2020年4月1日,被上诉人的长子尹秋、媳妇刘东平、长女尹素军、女婿王根柱、次女尹红、女婿董振环共同签订了扶养协议。该协议见证人尹某的录音为证,证明扶养协议中二上诉人放弃了位于冶金生活区38号楼3单元的房产继承权,是为了抵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欠款8000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放弃了房产的继承权,不应当再偿还向被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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