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 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0.03.13
裁判规则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当根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正文
上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高云翔最新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红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东方银座**>
负责人:陈月平,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辉,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府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中,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南,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辉,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腾公司)、陈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苏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共同侵权纠纷,江苏省泰州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翔宇公司、陈某某侵害圣奥公司技术秘密的事实已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3)苏知刑终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以下简称第6号刑事裁定)作出认定。翔宇公司与陈某某构成共同侵权,翔宇公司已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自2007年至2010年,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案外人**,利诱**非法获取圣奥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安排王庆峰、李丰年具体办理窃取事宜。在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后,翔宇公司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改造、新建其“4020防老剂”生产线,并实现“4020防老剂”规模化生产。翔宇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由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0%,其配偶持股10%,陈某某为翔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与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根据第6号刑事裁定
中查明的事实,陈某某于2007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后邀请其考察翔宇公司,并在办公室利诱**提供涉案技术资料。后陈某某又安排王庆峰、李丰年等人具体办理窃取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事宜。陈某某在本案中不仅具体实施了以贿赂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且对翔宇公司、王庆峰、李丰年等人具体实施的侵权行为起到指挥、决策的主导作用。最终,陈某某又通过翔宇公司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改造、新建生产线,进而获得非法收益。陈某某非法获取、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与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2.晋腾公司利用陈某某、翔宇公司非法向其提供的生产厂房、设备、涉案技术秘密,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与陈某某、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因翔宇公司涉刑事案件且经营状况恶化,陈某某于2017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本案晋腾公司。此后,陈某某向晋腾公司非法提供翔宇公司的厂房、侵权设备以及涉案技术秘密,由晋腾公司及其临猗分公司继续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经核实,晋腾公司目前工商登记的住所系翔宇公司“4020防老剂”新厂区所在地。晋腾公司临猗分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系翔宇公司老厂区所在地。晋腾公司现工商登记的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闫晓波系翔宇公司的后勤主管,晋腾公司的监事史效康系翔宇公司的商务部部长,晋腾公司的生产负责人陈重光系翔宇公司的副总。晋腾公司利用翔宇公司生产厂房、设备、涉案技术秘密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与陈某某、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
权。首先,晋腾公司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系翔宇公司利用涉案技术秘密建设形成,生产设备本身即为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晋腾公司利用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即为非法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权行为。其次,晋腾公司利用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必然涉及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中的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生产工序等,否则无法生产出“4020防老剂”等侵权产品。最后,作为没有任何“4020防老剂”生产经验的晋腾公司,其不可能通过自行研发或其他途径获得“4020防老剂”的生产技术。相反,陈某某与晋腾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恰恰证明,陈某某非法向晋腾公司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并允许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综上,陈某某、翔宇公司非法向晋腾公司提供生产厂房、侵权设备用于生产“4020防老剂”等侵权产品;陈某某非法向晋腾公司披露及允许晋腾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晋腾公司明知陈某某、翔宇公司侵权行为,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晋腾公司与陈某某、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3.江苏省泰州市系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之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第6号刑事裁定查明的事实,涉案技术秘密系通过案外人**在江苏省泰州市工作期间多次窃取获得。可见,江苏省泰州市为涉案技术秘密的窃取地,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结合本案起诉时原审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二)圣奥公司已于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破产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1.针对翔宇公司、晋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圣奥公司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已经向原审法院明确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破产法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翔宇公司、晋腾公司以翔宇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考虑到翔宇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且无实际清偿能力等情况,经内部研究决策,圣奥公司在原审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明确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并向原审法院传真、邮寄了撤回对翔宇公司起诉的申请文件。在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后,本案不涉及翔宇公司的债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不应移送至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属于技术秘密共同侵权纠纷,损害赔偿金额为20154万元,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力重大,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事实上缺乏审理本案的专业经验,本案不应移送至该法院审理。
翔宇公司破产管理人、陈某某共同提交答辩意见称,圣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一)本案应由受理翔宇公司破产申请的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1月18日,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821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翔宇公司的破产清
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运城今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翔宇公司破产管理人。2019年4月29日,原审法院受理圣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2019年8月14日,圣奥公司向翔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债权。本案系侵权之债,属于债务纠纷,依照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二)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三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涉嫌侵权人**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其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不在江苏省泰州市,本案与原审法院没有任何牵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第6号刑事裁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案外人高世明和**在刑事案件中作虚假供述,第6号刑事裁定认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依据错误。第6号刑事裁定认定泰州圣奥化工有限公司并未成立,圣奥公司也未在泰州建设防老剂项目,刑事案卷并没有**从高世明在江苏省泰州市电脑中窃取的技术资料的证据,高世明和**在刑事案件中作了在江苏省泰州市窃取技术资料的供述,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山东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圣奥公司)员工,不是圣奥公司员工,刑事案件中2011年1月1日**与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圣奥公司)、上海圣博化工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均是伪造的。(四)圣奥公司不是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
翔宇公司未接触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圣奥公司无权提起技术秘密纠纷诉讼。刑事判决、裁定、司法鉴定书、评估报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应采纳。综上,请求本院维持原审裁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