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壮华殴打他人案(绍虞公(永)行罚决字[2021]029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永)行罚决字[2021]029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徐壮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5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1日晚,徐壮华与黄某林在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安家渡村黄柏林家院子里因锯树枝的事情引发争吵,后徐壮华以手持瓦片殴打的方式致黄某林头部皮外出血,并以咬的方式咬伤黄某林右手手臂多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法医鉴定,黄某林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壮华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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