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伟殴打他人案(龙公(渊)行罚决字[2021]0092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公(渊)行罚决字[2021]00920号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龙渊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于正被打事件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余文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25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1日00时53分,余**因琐事与徐**发生纠纷,继而在龙泉市龙渊街道新华街和华楼街路口与徐**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余**用拳击打徐**头面部,后双方持椅子互相对峙,徐**无明显伤势。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应予以处罚。鉴于余**与徐**系亲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势伤害后果较轻,属情节轻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余**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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