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玉殴打他人案(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7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1]087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8.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张小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3:29:41 
于正被打事件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3日0时许,在新塘街道桥南沈村新螺路桥南沈菜场以西50米处,张某与其大儿子张小玉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继而相互殴打。期间,张某以拳击的方式殴打张小玉胸口、肩膀几拳,造成张小玉肩部疼痛;张小玉以拳击的方式殴打张某面部几拳,造成张某鼻腔流血,后张小玉又以拳击的方式殴打前来劝架的张某一拳。张小玉与张某互相谅解。张小玉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系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小玉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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