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勇殴打他人案(德公(禹)行罚决字[2021]014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德公(禹)行罚决字[2021]01468号 
处罚日期】2021.07.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禹越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德清县 
【处罚对象】李智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7日晚,违法行为人李智勇在德清县禹越镇某某歌厅门口,以王强被殴打为由,采用拳打的方式殴打王某,伙同王光、廖志平采用砖头砸的方式殴打刘某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人李智勇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智勇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德清县公安局送德清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07月05日至2021年07月16日。
于正被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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