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豪故意伤害案(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181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18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2.06.23
于正被打事件【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牟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02
处罚名称 | 牟豪故意伤害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公(楚)行罚决字[2022]01810号 |
被处罚对象 | 牟豪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牟豪与李某红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仍纠缠李某红,得知其新男友王某而产生报复念头。2022年6月22日下午16时50分许,牟豪驾车至******湖滨公园,冲撞站在护拦边的李某红、王某二人,导致李某红被当场撞倒。随后,牟豪下车,手持(钝刀)追砍王某,多次挥砍,造成其头部、手臂等处受伤。事后,牟豪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交代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牟豪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刀具一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3日止。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楚门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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