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建定殴打他人案(甬公奉(大)行罚决字[2021]0145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大)行罚决字[2021]01459号 
处罚日期】2021.07.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大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俞建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7: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俞建定在奉化区锦屏街道城基路保安公司对面鲍某家中,因吃鱼问题与朋友鲍某发生争吵。傅某来到现场后误以为俞建定在欺负其朋友鲍某。遂与其产生口角纠纷,后双方拳头打脸脚踢的方式相互殴打对方。过程中俞建定还采用保温玻璃杯敲头,脚踩头部踢肚子的方式殴打傅某,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查证、俞建定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对其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俞建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于正被打事件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奉化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宁波市奉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1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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