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忠殴打他人案(临公(於)行罚决字[2021]01242号)
【主题分类】于正被打事件公安 
【发文案号】临公(於)行罚决字[2021]0124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1.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於潜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临安区(原临安市) 
【处罚对象】陈建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26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8月8日晚,陈建忠与冯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陈建忠因纠纷问题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陈建忠采用手打、掐脖子等方式对冯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冯某某鼻部、背部、颈部、胸部、肘部等部位受伤,经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陈建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建忠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杭州市临安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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