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X政办发〔2019〕X号)和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为规范我县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此方案。
环保家具一、整治的必要性
家具制造在我县历史悠久,以推光漆器和仿古核桃木家具为统领的家具制造业,已成为XX的特产业之一。家具制造在备料、机加工、贴面、喷涂、产品包装和装配等环节,产生大量粉尘和挥发性有机废气,是我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和辅料中有大量含甲苯、二甲苯、甲醛、酚类、漆雾及其他溶剂,产生的大量VOCs气体与粉尘具有刺激性或毒性,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前体物。
国家和省市专项环保执法多次反馈我县家具制造企业存在废气治理设施未平配套和配套简易或污染防治设施闲置等问题,废气直排现象较为严重;喷漆房存在偷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割、锯、打磨等工序粉尘无收集或收集不完善以及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规范处置等问题。因此,开展家具制造行业整治,推进家具制造业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提质减量”深化整治,以推光漆器、仿古核桃木、木质和木质人造板为基材的办公、家具、卫浴等类型的家具制造生产企业为主;关闭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排污的家具企业,通过“淘汰一批、提升一批、集中一批”的方式,在家具企业集中区域采用集中喷涂,建成使用区域性涂装中心模式,提高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治理水平,明显减少VOCs排放总量。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关
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涉及喷漆工艺家具制造生产项目,使用粉末喷涂、水性涂料以及进入共享喷涂中心除外。
(二)开展清理取缔行动
结合《XX县违法排污大整治“百日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9年9月底前,完成证照不齐全、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家具制造生产企业清理取缔。
(三)推广开展涂装中心模式
香乐乡、古陶镇等家具制造集聚区域,结合本区域家具制造业数量、分布,合理布设并建立涂装中心,
将家具制造喷涂全部纳入喷涂中心实施集中喷涂喷漆,推动家具企业取消喷漆工序。2019年10月底前,力争香乐乡、古陶镇建成一
个家具喷涂中心。2020年6月底前,力争符合条件的家具制造业取消喷漆工序。
(四)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1、VOC污染防治要求
对喷涂中心和分散的家具制造业,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如下污染防治措施。
(1)使用涂料要求:现使用涂料VOCs尽量减少使用挥发性高的涂料,在满足传统工艺和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依据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XX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有关水性或低VOCs原辅材料界定,参照《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达到100%。
(2)喷涂工序要求: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
(3)污染治理要求: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
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对喷涂、干燥(烘干、自然晾干)室、原料调配、打磨(含抛光、油磨等)等产生VOCs的工序,建议污染防治设施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VOCs治理技术;各产生VOC工序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配置相匹配的集气罩、排气管道和风机。污染物排放参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家具制造业标准执行,即:非甲烷总烃60mg/m3(去除效率70%以上)、苯1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3,国家或山西省新的相关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4)提升喷涂工艺与技术。加快生产工艺和治理方式的升级改造,实行自动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加工过程中机械自动化生产水平,减少人工操作行为。
(5)实施实时监管。按照省市的要求和时限,对VOC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实时监管。
2、扬尘污染治理要求
对切割、锯、打磨等产尘工序,结合实际情况和生产要求,在尽量采取密闭作业的情况下,配套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装置,集气罩和袋式除尘设施必须按实际情况相应匹配。颗
粒物排放参照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即:颗粒物浓度执行10mg/m3,国家或山西省新的相关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3、锅炉及烘干窑污染治理要求
锅炉不得使用原煤、柴油做燃料,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甲醇等清洁燃料,燃气锅炉必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生物质锅炉必须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袋式除尘设施。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标准,排气囱高度达到相应高度要求。
烘干窑不得使用原煤做燃料,应使用电、生物质能源,如使用生物质能源做燃料,建议配套集气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装置或其它处理装置,依据山西省《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67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暂且执行《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30mg/m3、二氧化硫执行200mg/m3、氮氧化物执行300mg/m3,VOCs排放浓度参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家具制造业标准执行,即:非甲
烷总烃60mg/m3(去除效率7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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