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0.02.19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的说明
——1990年2月19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局局长 孙琬钟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必要性用国旗做头像违法吗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世界各国国旗的式样、图案、彩和使用办法,均由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我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也都对国旗的样式做了原则规定,但对国旗的悬挂或使用,国旗图案的具体布局等事项,则一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实践中,国旗的使用比较混乱,国旗的制作也不统一。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旗法,完善国旗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关于国旗的构成
  各国国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旗的具体构成(如国旗的形状、颜、图案等具体要素)的不同。因此,国旗的构成,是国旗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对此,《草案》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长方形,长度和高度的比例是三比二。
五颗星是黄五角星,位于旗面左上方,其中左侧一颗大星的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三,环拱于大星右侧的四颗小星的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一,四颗小星都有一角正对大星的中心(以旗杆在旗面左边为标准,旗杆在旗面右边则相反)。”
  三、关于升挂国旗的范围
  升挂国旗是公民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强的一种表现。《草案》中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升挂国旗的范围: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政党中央委员会;全日制各类学校;民用机场、港口、边防检查站、边境口岸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火车站;国家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等,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二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升挂国旗。三是举办重大国事活动、体育运动会和其他重大活动,应当升挂国旗。为了鼓励公民升挂国旗,《草案》还规定,在国庆日、元旦、国际劳动节等节日里,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
  四、关于升降国旗的时间
  关于国旗升降的时间,《草案》作了原则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国旗的升降时间是,早晨日出之际升起,傍晚日落之际降下。
  五、关于下半旗
  关于下半旗包括下半旗的适用条件和决定下半旗的机关,《草案》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关于下半旗的适用条件除肯定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实际作法,即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外,还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为了增强公民的爱国意识,表彰那些为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规定“对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二是为了表明我国的国际主义态度,参照外国的作法,规定“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三是为了表示国家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哀悼,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可以下半旗。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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