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
协议
甲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
中国商标注册要求乙方:国家知识产权局
甲乙双方就利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原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商标电子申请、电子送达事宜,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甲方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即办理商标业务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用户注册,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用户注册。甲方对填写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商标网上服务流程、缴费须知和填写要求等使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并对填写
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申办商标数字证书。双方同意使用商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承认签名的法律效力。持该数字证书和密码在乙方系统中所进行的任何操作,都视为甲方所为。
第五条用户注册成功后,三年内未使用,用户将被自动注销。需办理商标网上服务业务的,应重新办理用户注册。
第六条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线进行用户信息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商标变更申请。
第七条甲方提交商标的电子申请文件材料应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材料未能被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