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效劳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效劳来源的标志。其中,""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效劳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效劳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效劳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X商标活动的根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
1.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X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X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XX犯罪行为。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效劳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效劳的不同来源。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催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本法明
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视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效劳的来源的,消费者借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效劳,因此在商标立法中必须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地发挥,不得有悖诚信原那么,运用商标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表达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因此保障生产、经营者这种合法的权益是合理的、有必要的。
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是商标法的总目的,也是我国商标制度建立与开展的根本目的。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根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那么,对商标XX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为出发点,表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将商标本身的特
点和经济开展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中结合起来,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这种作用在法制的轨道上,又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开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商标立法正是反映了这样的事实,表达了这样的目的。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说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效劳具有监视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效劳,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以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
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效劳的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效劳来自于自己。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生产、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这就是商标自愿注册原那么。当然,对用于特定商品或者效劳(例如烟草)的商标,法律规定其必须注册,这是例外。在商标自愿注册原那么下,商标就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可以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二、注册商标的分类
这里所指的注册商标分类,是指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对注册商标所作的不同的分类。比方,根据使用对象的差异,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效劳商标;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的差异,将一局部商标区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商标的注册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注册人的商标、共同商标;根据商标的构成形式上的区别,可以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
其中,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
活动中使用,以说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主要特点为: (1)其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 (2)集体商标由这个集体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集体的成员不能使用; (3)该集体的成员只能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该集体商标中国商标注册要求; (4)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效劳来源于该集体的成员,以便于与非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效劳相区别。一般来说,集体商标由其成员使用,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在使用集体商标时,并不排除使用集体成员自身所拥有的商标,可以将集体商标与集体成员自己的商标同时使用。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效劳具有监视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效劳,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主要特点是: (1)证明商标是由对某些商品或者效劳在所欲证明的事项上具有监视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这种监视能力是一种保证能力、检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证明商标的证明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证明商标持有人不得使用该商标,而只能由被该组织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是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与集体商标有明显的不同。
(3)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该商品或者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而非仅指示来源,这是与集体商标的另一个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