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鹤涛、吴希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邬倩倩个人资料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0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燕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鹤涛;吴希娜 
【当事人】蔡鹤涛吴希娜 
【当事人-个人】蔡鹤涛吴希娜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江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许帅钦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江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许帅钦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志江许帅钦 
【代理律所】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蔡鹤涛 
【被告】吴希娜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52685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2020)粤0304民初52685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判项第二项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9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补正为“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9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上诉人蔡鹤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01:5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蔡鹤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予以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蔡鹤涛、吴希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20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鹤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希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江,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帅钦,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鹤涛因与被上诉人吴希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鹤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予以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希娜辩称: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吴希娜一审诉讼请求:1.蔡鹤涛向吴希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蔡鹤涛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一、蔡鹤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希娜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二、蔡鹤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希娜支付借款利息(以19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吴希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元(已由吴希娜预交),由蔡鹤涛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52685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2020)粤0304民初52685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判项第二项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9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补正为“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9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上诉人蔡鹤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颖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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