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祎、金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82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常有 
【审理法官】马常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祎;金帅 
【当事人】曾祎金帅 
22岁周俊伟老婆【当事人-个人】曾祎金帅 
【代理律师/律所】刘红华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唐秋园河南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红华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唐秋园河南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红华唐秋园 
【代理律所】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河南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祎 
【被告】金帅 
【本院观点】曾祎上诉称其向金帅出具案涉借条后,金帅并未交付借款,案涉借款未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曾祎上诉称其向金帅出具案涉借条后,金帅并未交付借款,案涉借款未成立。金池文与金兆宾、曾祎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豫0191民初319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查明:2015年10月31日,金池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案外人王婉婷偿还了曾祎向王婉婷的借款50万元,同日曾祎向金池文出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向金帅出具本案案涉20万元的借条。曾祎的此上诉主张与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曾祎未要回借条的事实相悖。故曾祎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送达程序问题,一审法院按照曾祎的户籍信息邮寄诉讼文书,该地址虽与金帅的户籍地相同,因拆迁曾祎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二审曾祎提交了证据并充分发表了意见,一审实体处理正确,曾祎以一审程序送达不当为由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曾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曾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16:03 
曾祎、金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82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华,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园,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祎因与被上诉人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华,被上诉人金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曾祎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154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驳回金帅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送达程序违法,曾祎至今未收到法院任何传票,对一审起诉、庭审均不知情,剥夺了曾祎的诉讼权利。1、曾祎与其前夫金兆宾长期在外做生意均不在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大里村刘庄南一街31号居住,该地点仅是户籍地址,金帅对此是非常清楚的,且金帅户籍地址与曾祎户籍地址完全一致,对此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曾祎目前仍不清楚一审法院是如何送达法院传票(传唤)的,以及是否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2、曾祎未收到任何法院电子信息(诉讼相关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一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二、金帅起诉曾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而金帅并未向曾祎交付借款,因此该20万元借款并未生效。2、从金文池诉曾祎、金兆宾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20)豫0191民初31
91号判决及该案中的证据得出以下几点:(1)曾祎向案外人王婉婷借款是35万元,至于金文池偿还王婉婷61.5万元(金文池提供的证据:银行转账),根本无法证实金文池偿还王婉婷50万元,且王婉婷也未到庭作证证明,该案中也未解释为何会出现该矛盾点,曾祎推测此中存在串通或利益交易,故对该判决中的50万元是不认可的。(2)金文池在上述案件中起诉及庭审中一致陈述是其替曾祎、金兆宾偿还借款50万元,该点与本案中金帅诉状和庭审中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且本案中金文池也未到庭作证证明,不排除金文池是否会另诉或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再次向曾祎主张权利。(3)本案中金帅陈述的事实与民间借贷案由亦不相符,本案与金文池诉曾祎、金兆宾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案由也是相互矛盾的,从本案判决无法明确知晓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到底是什么,属于事实不清。三、金帅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金帅诉讼请求。金帅一审中提交的借条载明:今借金帅现金20万元整;借款期限暂定两年,利息1分。出具时间是2015年10月31日。该款项的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而金帅起诉时间是2020年11月12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金帅辩称:从案外人金文池诉曾祎、金兆宾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20)豫0191民初3191号判决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得出,金帅如实提供了20万元的借款本金,
且金帅起诉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其上诉。
原告诉称     金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曾祎偿还金帅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1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给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曾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31日,祎向金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金帅现金20万元整;借款期限暂定两年,利息1分。
     金池文与金兆宾、曾祎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至原审法院,案号(2020)豫0191民初3191号。2020年5月29日原审法院做出(2020)豫019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金兆宾、曾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文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等。该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15年10月31日,金池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案外人王婉婷偿还借款50万元,同日曾祎向金池文出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向金帅出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该判决原审法院认为载明,金池文出示《借条》载明“今借金池文现金30万元整”,曾祎对此证据予以认可,针对金池文的30万元的代偿债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金池文出示另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金帅现金20万元整”,因金帅未将此债权转让给金池文,故针对金帅的20万元债权,原审法院
不予支持等。
     庭审中金帅称,曾祎是金帅的亲嫂子,曾祎向案外人王婉婷借款50万元,金文池提供担保,5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曾祎无法结清,金文池于2015年10月31日代为偿还。借款是2015年10月31日通过金文池向王婉婷代为偿还50万,就包含本案中的20万元。并且金文池系金帅的父亲,因为我的钱都是由我爸拿着的,所以直接代曾祎偿还了借款,之后未偿还任何款项,也未支付过任何利息。并且曾祎也是金文池的儿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