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林与温燕飞、卞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6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军胡怡静张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小林;温燕飞;卞伟坚 
【当事人】周小林温燕飞卞伟坚 
【当事人-个人】周小林温燕飞卞伟坚 
【代理律师/律所】李美玲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郑健伟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美玲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郑健伟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美玲郑健伟 
【代理律所】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小林 
【被告】温燕飞;卞伟坚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实现担保物权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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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33:55 
周小林与温燕飞、卞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6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燕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伟,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卞伟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小林因与被上诉人温燕飞及原审被告卞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小林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周小林向温燕飞偿还借款本金53.15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3.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2018年12月12日,周小林在收到温燕飞55万元借款后,当天便向杨帆(其与温燕飞是涉案借款的共同合伙人)转账18500元砍头息,周小林实际上仅收到53.15万元借款。该行为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不应计入出借本金中。二、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但合同又另外注明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条款不是双方合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利息应从2019年12月13日起应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温燕飞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温燕飞没有与他人共同合伙出资,也没有收取过周小林或案外人支付的18500元砍头息,周小林在一审庭审中亦确认借款本金为55万元。二、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约定也属于新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的双方合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卞伟坚二审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温燕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小林立即向温燕飞返还借款本金55万元、拖欠的利息12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62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13日起计至全部欠款返还之日止);2.判令周小林、卞伟坚向温燕飞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3.判令温燕飞对周小林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房地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债权的权利;4.判令卞伟坚对周小林欠温燕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诉讼中,温燕飞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计算方法方:周小林拖欠2019年11月的利息4250元、2019年12月的利息8250元,即截至2019年12月12日拖欠的利息为12500元(4250元+8250元);2019年12月13日起,以56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0日,温燕飞(贷款人)与周小林(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550000元,借款用途为家庭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利息以借款55万元为本金,按每月1.5%的利率(即年利率18%)计算,从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到期日为止;如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有权按借款期满日尚欠的本息作为本金、每月2%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人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结息日为每月10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可以将该款项先用于归还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有余款的才用于偿还本金;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合同编号为“保2018120601”《最高额保证合同》、“抵2018120601”《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按上述条款的约定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全部本息收回完毕日为止,贷款人还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借款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2018年12月10日,温燕飞(抵押权人)与周小林(抵押人)签订合同编号为“抵2018120601”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周小林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100万元;抵押权人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抵押人同意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最高额抵押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同年12月11日,温燕飞与周小林办理上述房地产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某某某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