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维维、张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4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孟宝慧陈瑶
【审理法官】张玉霞孟宝慧陈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叶维维;张蓉;湖南金麦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叶维维张蓉湖南金麦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叶维维张蓉
【当事人-公司】湖南金麦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凯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刁杰彦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凯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刁杰彦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凯刁杰彦
【代理律所】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叶维维;湖南金麦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蓉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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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金麦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维向张蓉出具《欠条》,属职务行为,金麦图公司应向张蓉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金麦图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叶维维作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叶维维主张涉案款项系居间费用,其不应承担连带着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叶维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叶维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3:36: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金麦图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维维,股东为叶维维。经营范围:网络技术的研发、软件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咨询、软件技术服务、智能化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展览服务、摄影服务、广告设计、图文制作、保险咨询、广告制作服务、国内代理服务。2019年3月8日,叶维维向张蓉出具《欠条》,载明:因2018年车险费用121834元未结算,现欠张蓉121834元,本人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全部结清。同日,金麦图公司与张蓉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8月9日,张蓉因金麦图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因逾期未裁决,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金麦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维向张蓉出具《欠条》,属职
务行为。《欠条》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张蓉有权要求金麦图公司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金麦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叶维维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叶维维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叶维维是该案适格的主体,叶维维认为其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故张蓉主张叶维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蓉未提交证据证明金麦图公司欠付其工资收入及年终奖,故要求金麦图公司支付2019年2月工资及2018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金麦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蓉支付业务提成121834元;二、叶维维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免收受理费。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叶维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或发回重审;2、由张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涉案121834元款项的性质及债务承担主体
认定不清。该笔款项为金麦图公司支付给张蓉的居间费用,并非叶维维的个人债务。此外,张蓉从金麦图公司领取的居间费从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金麦图公司还应支付多少款项给张蓉有待双方最终结算后确定。二、一审判决认定叶维维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金麦图公司的财产缺乏证据。本案中,一审未查实叶维维的财产是否与金麦图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也未查明金麦图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无法承担债务的情形。三、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认定叶维维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
叶维维、张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41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叶维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杰彦,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湖南金麦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解放中路某某某某房。
法定代表人:叶维维。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维维因与被上诉人张蓉、一审被告湖南金麦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麦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17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叶维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或发回重审;2、由张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涉案121834元款项的性质及债务承担主体认定不清。该笔款项为金麦图公司支付给张蓉的居间费用,并非叶维维的个人债务。此外,张蓉从金麦图公司领取的居间费从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金麦图公司还
应支付多少款项给张蓉有待双方最终结算后确定。二、一审判决认定叶维维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金麦图公司的财产缺乏证据。本案中,一审未查实叶维维的财产是否与金麦图公司的财产出现混同,也未查明金麦图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无法承担债务的情形。三、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认定叶维维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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