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路势力联手窃分数亿元地产的长沙奇案导言:三十年经济是地产经济,从政治学原理上说,当然三十年政治也是地产政治。
人民因地产政治和地产经济获益,过于其事则是人民的灾难。作者近遇一例。
一、故事引入
笔者接待了一双当事人,分别是以合同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狱已经关押八年之久的许某的妻子和张某的女儿。研究了她们交来的十余斤重资料,一、二审判决、裁定,公检法各阶段的证据。案情并不复杂,证据繁杂是为了掩盖事情的本质,一、二审判决各35000字,写得比莫言的中篇小说要长,更是为了涂抹出漫天乌云,让你分不出东南西北,不明白者甚至认为两位审判员可做大作家。
这其实是不少人都听说过的一个案件。2009年春,许某、张某刚被送去服刑,也就是说刑事判决刚刚生效,控告他们合同的章某持刑事判决申请执行——要求收缴许、张开办的明程公司的47.545亩土地,归当事人所有。
章某申请执行一事惹出震动华夏的司法事件:本其职守的长沙中院不敢执行,法官们认为章某控许、张没土地,他投资款4000万元,所以构成合同罪;历经三年审判,法院认可章控告的理由,判决许、张构成此罪。但是,判决文书一出,章某马上让法院执行许、张的土地,置我刚刚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于何地,置办案法官于何地?
章某不懂长沙中院的那份苦恼,复折回头来撬拨湖南高院。高院甚是听话,指定某县级法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中院职权,移交给一个县级法院。某县级法院究竟是低一级的法院,没有长沙中院的那点逻辑思维,接受指定后马上把明程公司的47.545亩土地查封起来,要执行给章某。
章某不仅没想到执行标的与控告事由的矛盾关系,更没认识清楚:将许、张二人捺入监狱的力量究竟是来自自己,还是来自更其雄厚的某种联合势力?虽然撬动了高院,高院一纸裁定指定某县级法院执行;却抵不过那股更其雄厚的联合势力——许、张受审期间,正为许、张有土地没土地控辩双方争辩得不可开交的时候,至少三家以上公司贿通政府官员对明程公司的土地实施瓜分。章极难想得明白,将许、张捺进监狱,自己的力量只是某种合力中的极小一部分。更大的力量是,如果放许、张出来,许、张马上会让他们腾出土地的那三家公司,以及三家公司背后的各职责官员。
某县级法院执行47.545亩土地的时候,那股联合势力发作了(虽然表面出头的只是一家公司)。他们认为:我们向政府交付了费用,我们帮助政府维稳,我们得到土地是合法的,不管是你明程公司给我签的合同,还是政府越权代明程公司签的合同。
这事情闹得大,复又闹到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院。高院没有办法,强令某县级法院解除对47.545亩土地的查封。时在2010年10月某日,章某得此裁定,吐血而亡。全天下沸沸扬扬,某县级法院的那纸裁定传遍华夏:“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但湖南高院指令本院解除查封,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解除查封”。
章某吐血而亡是大家熟悉的,某县级法院那纸揭上级法院短的裁定书曾经轰动神州,当然是大家熟悉的。不熟悉的是,某县级法院查封的47.545亩土地背后所潜隐的更本质的一些东西:
认为许、张没土地可供转让,因而构成合同罪;但在执行阶段,查封的却是许、张二人的土地。执行裁定与刑事判决的矛盾如何解释?
二、事实简括
一审判决35000字,二审裁定35000字,正因为它们故意搅混水,写得长,所以我们有必要将事情归原,简化一下。
2004年5月,许、张二人与湖南省华城房地产公司(以下称华城公司)联系,得知该公司有土地260亩,正被法院查封,欲进行拍卖,但只要凑集2000万元,可以解除查封。遂与章某联系,进行此项投资。2004年10月16日,许某以自己开办的好房子的名义,与章某的胜天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古汉城配套居住区”宗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以长沙市古汉城配套居住区01、02、03、05、06号土地为合作条件,乙方同意以土地开发建设所需资金为合作条件,共同开发宗地;甲方同意五宗地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过户给乙方,乙方同意每亩土地支付给甲方93.98万元补偿款;2004年11月30日前交纳2000万元,2005年2月18日前交纳2000万元,2005年3月28日前交纳200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甲方在每批款项交付后的义务。
因华城公司实际掌控不了法院查封、拍卖的进程,经2004年11月16日第二次协议变更,双方权利义务最终以2005年7月30日签订的第三份同名称协议书确定下来。第三份协议书将转让标的由原来的五宗地,改为01、02、05、06四宗地,并明确限制,其中5号土地仅指“政府重新规划后仍可用于商住的土地”。这样,双方合作的目标实际仅指向01、02、06号土地。此协议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顺延至2005年9月底。
协议签订后,至2005年5月9日,章某完成了前两批款项的付款义务,共付款4000万元。
与章某签订合同之前,2004年7月12日,许某以好房子置业公司的名义与华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用自己的资金交纳了定金。2005年1月30日,许某以好房子公司的名义与华城公司再次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当时一些地块已被拍卖的情况,将原来约定的五宗地,改为三宗地。这也是与章某的第三份协议中将转让标的改为三宗地的原因。由于资金筹备不足,履行未果。
2005年5月,华城公司股权被某公司以650万元整体收购,并更名为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公司(以下称明程公司)。为确保与章某“合作协议”的履行,当年7月16日,许某、张某不惜对方不合理的溢价,以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明程公司,完成了对前华城公司全部财产(包括全部土地)的享有和控制。另偿还了明程公司(原华城公司)原来的对外债务2000余万元。
许、张二人收购明程公司,原来是以好房子公司和许某为收购主体。但明程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为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后改为以中意公司和香港展伟公司为收购主体。中意公司为许、张二人具有完全股权的企业,香港展伟公司为许某和妻子黄某具有完全股权的企业。
许、张二人通过收购明程公司,实现了对原华城公司全部财产权利的控制以后,2005年10月22日,以好房子公司和明程公司的名义,联合向章某出具《承诺书》,实现与章某原来签署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对接。
为解除章某的顾虑,促进投资,2005年12月16日,拥有土地权利的明程公司(作为承诺人和保证人)、好房子置业公司与章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以特殊的方法、特殊的约定确定章的权利。
《增资扩股协议书》基本约定是:一、章另行投资4200万元,其中1300万元为投入好房子公司的注册资金,章成为好房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任董事长,余款2900万元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二、章对火星道东02号地和‘古汉城’6号地(这两块地共91亩,按双方约定价格总价款为8552万元)具有绝对的权利,其签署的相关文件一概无须其他股东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章某对前述两块土地的权力由许某、明程公司和好房子公司共同承诺,许和明程公司并做为保证人。
《增资扩股协议书》签订之后仅仅一个月,2006年1月22日火星道东侧23亩土地入窗办理,5月26日第二块土地68亩入窗办理。需要说明的是,前述91亩土地在案件中被称为红线外土地。其历史源渊是:华城公司原有土地被国家无偿占有200余亩,国家自1998年起即批复同意在原土地范围外置换出91亩给华
城公司做为补偿。91亩土地的征用不只表现在文件批复上,更表现在长达八年之久的原华城公司和改制后的明程公司的持久拆迁安置工作上,活动规模巨大,人事工作繁杂,非可轻易否定。但是,三年审判期间,有没有这91亩土地是争议的焦点,是争议的核心,是许、张二人构成犯罪构不成犯罪的关键的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91亩红线外土地入窗办理的事实有两份政府加印的“收件回执单”予以证实。章某拒付依据约定应当支付的4200万元款项,并突然发动刑事控告,使双方的合作功亏一篑。
三、精彩的异点
本人将案件事实归纳了一下,有以下十个精彩异点:
1、附带民事执行批判刑事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其财产内容经湖南省高院指定,由某县级人民法院执行。具体执行目标是长沙市某公司的47.545亩土地。某县法院(2009)法执字第395-13号《执行裁定书》在援引(2007)古中刑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华城公司被某公司购并,更名为明程公司,明程公司又被许、张二人购并的来龙去脉之后,指出:
为此申请执行人章某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长沙某公司占有的而原本属于华城
公司(明程公司)的位于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的集体土地47.545亩的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并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前述该块土地47.545亩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此《执行裁定书》搧了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书》的嘴巴:刑事判决认为许、张二人和他们的公司没有可转让的土地,虚构事实,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罪;但待到执行,许、
张二人公司的土地却出来了。没土地,是虚构事实,构成合同;有土地,当然说明合同不能成立。
赵作海“杀人案”中“被杀者”出现,赵作海立即平反;许、张案中,土地即相当于赵作海案中的“被杀者”,许、张却继续坐牢至今!
2、长沙市两级政府在事件过程中扮何角?
许、张二人的刑事审判过程长达三年之久,长沙市两级政府在审判期间做些什么,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作所为知道不知道?知道,为什么装聋作哑?
某县法院(2009)法执字第395-13号《执行裁定书》详细记载了莲花区政府在许、张二人遭受刑事审判
期间的所作所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二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法刑终字第0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许某、张某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被执行人许某、张某所得财产,发还受害人章某。
…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7年11月长沙市莲花区人民政府以合同转让方原华城公司的身份将原华城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红线内的47.545亩土地以3200万元价格转让给长沙市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后长沙市莲花区人民政府又以转让方华城公司的名义与置换方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村委会,受让方长沙市某公司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协议》,将原位于红线以内47.545亩土地与长沙市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的集体土地47.545亩进行置换。从而将原本属于原华城公司(明程公司)位于长沙市莲花区某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的47.545亩土地转让给长沙市某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0年1月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为此申请执行人章某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长沙市某公司占有的而原本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位于新桥村的集体土地47.545亩的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括孤中“明程公司”四字非笔者所加)
法院说许、张二人没有土地,虚构事实,欺骗章某的时候,长沙市政府主管部门也出具一些对许、张二
人不利的证明(见一审判决所列证据74、75、76),而此时其下属莲花区政府正盗用原华城公司(明程公司)的名义(加盖政府印章),将许、张二人(明程公司)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谋取利益。
公民遭受刑事审判,政府难道可以借机将公民的财产擅自变卖,牟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沙市某公司得到这47.545亩土地,表面价格3200万元,实际打入政府账上是6000万元(见南方周末:,杀鸠占巢,引起舆论的极大反响。2013年4月,主持转让的莲花区副区长彭某因接受长沙市某公司关联单位的贿赂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值得追叙的是,早前二年,介绍与长沙市某公司与彭某接上头的莲花区区长任某早已被追究,落于市井,成为凡人。
任某、彭某等政府要员因玩权弄法而相继落马,但因他们以权谋私而蒙受冤枉的许、张二人却继续锁于囚牢。
3、法院错判、政府错为釀成巨大的司法事件
某县级法院要将明程公司所有而被政府非法转让给长沙市某公司的47.545亩土地执
行给章某,长沙市某公司必然要对此反弹。许张遭受刑事审判期间,参与瓜分许、张二人土地的不只一家公司——许被章某扭入长沙刑侦支队的前一天,湖南创投公司已在23亩红线外土地上开挖地基。这种
行为必有政府背后支持,否则谁敢保证将土地由许张的明程公司名下过户到劫掠者公司。
许、张未来得及阻止,“不但抢包袱还抢你人呢”,许次日便镣铐加身,从此与自由隔绝。
长沙市某公司的斗争必然是联合共同利益者的。某县级法院招架不住省、市政法委和高院的强烈施压,做出新的裁定——(2009)慈法执字第395-16号《执行裁定书》,称:异议人长沙某公司虽然阐述了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但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异议人阐述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请求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但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
22岁周俊伟老婆法院裁定文书,不是罗列法律理由,而是揭露上级法院施加压力的错误行为。此则天方夜谭的故事,造成了巨大社会轰动,《南方周末》等报刊连续发文报导,形成重大的司法事件。章某人费心竭力,终无所获,接到裁定书的当晚吐血死亡。议沸沸,舆情更高。章某死亡事件被《南方周末》、法学会评为2010年度“十大冤案(影响性诉讼)”候选案件之一。
章某是违约者,许、张是守约者。违约者控告守约者,民事审判本应败诉,但在刑事审判中,守约者却被判处无期徒刑。章某人不冤,他所控告的许、张二人才是千古奇冤!
4、两级法院不知道购并拥有土地的公司,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章某转给许、张二人的投资款用到何处,是用于个人,还是用于购买土地?这是能否构成合同罪的核心问题。但刑侦人员、检察人员、一、二审法官似乎都不知道,在我国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是少量的、个别的行为,购并公司从而购得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最主要的取得土地项目的方法。
章某投资的4460万元,许张二人将其中近4000万元用于购并明程公司——除1500万元支付股权转让款外,2000余万元用于支付明程公司原来的债务。加之安排拆迁,企业改制及职工安排,许、张在整个合作开发中总投资5500万元。也就是说,许、张自己投入1000余万元。,难道将自己的1000余万元,也“”进去?!
明程公司被并购,许、张二人便获得了被明程公司已经完整并购的原华城公司的全部权利,包含全部土地。这是任何法律人都明白的事实,但是,一、二审判决书充斥了这样的批判性语言:“上述款项均未用于购买华城公司‘古汉城’的01、02、03、05、06号土地上,而是被被告人用于收购明程公司、购买汽车、商品房以及香港展伟公司和中意水务公司等”[1]、“收到4000万元钱后,并没有用于购买土地,而是用于买车、买房、开办公司以及个人挥霍了”[2]、“并没有用于购买土地,而是用于买车、买房、开办公司”[3]、“经查,许某收购的不是华城公司,而是明程公司,明程公司收购华城公司价格是650万元,而二个月后上诉人许某却以1000万元(实为1500万元)收购明程公司”[4]、“未投入任何资金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所谓‘华城公司260亩土地’以及‘红线外91亩土地’的转让手续”[5]——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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