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阻碍执行职务案(绍越公(治)行罚决字[2022]02468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绍越公(治)行罚决字[2022]024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20
【处罚日期】2022.06.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越城区
【处罚对象】徐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于和伟老婆宋林静2022.07.28 17:38:23
处罚名称 | 徐晶阻碍执行职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治)行罚决字[2022]02468号 |
被处罚对象 | 徐晶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8日6时许,徐晶伙同宣某丽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某高速***处,与***工作人员何某涛、姚某江谈好,以800元/人的价格帮助徐晶、宣某丽通过***检查进入绍兴市内。后由姚某江驾驶其车辆,将宣某丽、徐晶2人从某高速***经由高速送至某***,何某涛、姚某江将自己的健康码借给宣某丽、徐晶2人,逃避***检查,后2人又在姚某江运送下进入绍兴市内入住。宣某丽、徐晶作为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重点防疫对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逃避***检查,偷入绍兴市内,宣某丽、徐晶2人实际造成脱离闭环转运环节,作为执法对象而逃离,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徐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治安大队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