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于和伟老婆宋林静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7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伟;宋玉平
【当事人】李伟宋玉平
【当事人-个人】李伟宋玉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伟
【被告】宋玉平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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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宋玉平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18:53:50
李伟、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平。
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宋玉平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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