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于和伟老婆宋林静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7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伟;宋玉平 
【当事人】李伟宋玉平 
【当事人-个人】李伟宋玉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伟 
【被告】宋玉平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宋玉平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18:53:50 
李伟、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平。
     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宋玉平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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