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殿国、抚顺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5 
【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10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向军王炜车承娇 
【审理法官】王向军王炜车承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宁殿国;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宁殿国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宁殿国 
【当事人-公司】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代理律师】沈东民 
【代理律所】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殿国 
【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宁殿国主张因抚顺市中心医院在为其行双侧疝气手术中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不予受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宁殿国主张因抚顺市中心医院在为其行双侧疝气手术中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以及其所主张的伤残程度等,经宁殿国申请,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选定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未予受理。对此结果,一审法院询问宁殿国时,其表示要求继续鉴定;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对此表示其对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说明无异议,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没有依据,但如果继续鉴定愿意配合。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宁殿国再次申请进行鉴定,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表示如果继续鉴定愿意配合。考虑本案涉及医疗专业问题的具体案情,为定纷止争,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根据对鉴定机构以摇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情况等,选定
相应的鉴定机构,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后,再行依法裁判更为妥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殿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11:13:17 
宁殿国、抚顺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4民终10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5号。
     法定代表人:田卢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红,该院医患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君,该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59号一甲楼西端一、二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丽,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殿国与被上诉人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殿国主张因抚顺市中心医院在为其行双侧疝气手术中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以及其所主张的伤残程度等,经宁殿国申请,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选定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未予受理。对此结果,一审法院询问宁殿国时,其表示要求继续鉴定;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对此表示其对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说明无异议,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没有依据,但如果继续鉴定愿意配合。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宁殿国再次申请进行鉴定,抚顺市中心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表示如果继续鉴定愿意配合。考虑本案涉及医疗专业问题的具体案情,为定纷止争,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根据对鉴定机构以摇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情况等,选定相应的鉴定机构,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后,再行依法裁判更为妥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殿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2元予以退回。
佟凡落款
审 判 长 王向军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车承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新宇
代书记员 汪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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