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 号】郑政[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9〕29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辖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 现状与趋势
  由于郑州特殊的地理位置,辖区内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比较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近年来,各种新发传染病病例的出现,常规传染病发病率有所上升,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存在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1.4 适用范围关于端午节的故事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应急联动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6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如何购买货币型基金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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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7.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是谁的心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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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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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区,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