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0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102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平
【当事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平
【当事人-个人】李建平
【当事人-公司】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春超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春超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春超
【代理律所】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李建平
【本院观点】上诉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23 01:52:36
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终102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超,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青岛嘉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臧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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