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HOME SERVLCE ASSOCIATION.缩写:CHSA)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6月成立。会址设在北京。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上级行业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国家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会长何济海,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纪,我国德高望重的领导人倪志福、孙起孟、费孝通、王丙乾、孙孚凌、李灏、陈邦柱、顾秀连和郭济、张百发、孙维本、徐元存、王宋大、张文范、孙贵璋等同志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名誉会长,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市的负责人为中国家协的副会长,热衷于家庭服务业的二十多位骨干被聘为中国家协副秘书长。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根据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家庭服务业中,积极开展“家庭服务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刊物编辑、国际合作、法律咨询服务”等业务工作。
  “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服务宗旨,遵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带动企业积极开拓为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根据协会的章程,凡是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均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孙涛
  目前中国家庭服务业主要从业范围是家庭服务,具体有家政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庭教师、家庭婚姻、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服务接送和家庭钟点工等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
  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几年来,全国的家庭服务业无论是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行业的规模与速度,还是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程度比以往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这正是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中国家庭服务业为解决下岗人员的分流,为扩大再就业开辟了更大的渠道,为国家减轻负担分忧解难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家庭服务业与国外相比我们差距还很大,还有更大的范围和更多的项目有待我们去开发。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将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主流。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同仁们、朋友们要加倍努力
、加快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步伐,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开拓更多的服务项目,创造最佳特的家庭服务业。我们坚信,只要大家努力竞业,诚信经营,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不用很长时间,我国崭新的家庭服务业将会呈现出百花争艳、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努力奋进吧,中国的家庭服务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HOMESERVICEASSOCIATION,缩写:CHSA)。
  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国家民政部依法批准的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家庭服务项目
  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专利侵
  权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民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
  研究,组织经验交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为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
  法权益。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协调和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服务、高效、公平、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国内贸易局、国家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
  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全面
  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
  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五)了解、掌握国外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动向,加强与国际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承办国内贸易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属于全国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事业;
  (五) 须经罢休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协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