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其他
正文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企业伪造电子证据被处罚
  3.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协议、伪造银行转账凭证侵害他人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4.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变造管辖条款被处
  5.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捏造部分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6. 慈溪市人民法院:以虚构租赁关系提起执行异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 开化县人民法院:债权人与企业主恶意串通、捏造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并申请司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罪
  8. 瑞安市人民法院:恶意串通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优先受偿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9.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父母与子女虚构借贷事实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
  10. 磐安县人民法院: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抗拒法院执行
 
  1. 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要注重审核原告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在短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更要严加审查,要特别注意观察原告本人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在发现疑点后,要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固定关键证据。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对其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并果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有力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案情与裁判
  陈某某向某银行进行网络借款,发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银行催收员在其家门口实施了张贴“卖身还债”侮辱性大字报等催收行为,导致其婚约被取消、失业,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9万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陈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带有威胁、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及与此关联的其与“男友”“未来婆婆”、近亲属、邻居及合作伙伴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该案。原告陈某某于同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某银行提供的催收员手机号的短信详单连续完整,详单显示,并无向原告所称158****0013手机号码的记录。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所谓催收员手机号与原告158****0013手机号的两段短信聊天截图,显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法院认定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1年10月25日,检察院对陈某某的前述行为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述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涉及名誉权的虚假诉讼案,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情形非常典型。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篡改,必须仔细审查真实性,穷追不舍,彻底查明案件真相。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即便在对方当事人出于息事宁人等原因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也不能放松警惕以调解或准予撤诉处理。
  法官在审理时,一是通过庭审“察言观”,发现疑点。庭审时,法官要求原告出示手机查看短信、的
原始载体,原告表示在截图后均已删除。法官立即追问细节,并观察原告的反应。二是及时启动虚假诉讼调查程序,抓住重点进行突破。法官怀疑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两段短信截图系伪造,要求双方作出说明,并针对该短信截图要求被告提交催收员手机运营商的短信详单。被告补充提交的短信详单证明在相关时间段催收员只向原告178开头的手机号发送了一条催收短信。而原告随后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其提交的短信截图是催收员发给其另一个已注销的手机号158****0013。同时原告提交了所谓移动APP的截图,显示该手机号在相关时间段有与催收员手机号的短信记录。法官仔细审查发现催收员的短信详单中没有向158****0013手机号的记录,而有两条发送给案外人158****0045手机号的短信记录,只是详单中数字“0045”较模糊,易看成“0013”。法官判断,系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短信详单,将尾号“0045”错看成“0013”后,伪造了催收员发送消息给158****0013的移动APP短信记录截图并补充提交。三是全面搜索关联案件,增加内心确信。法官发现在相同时期,原告在另一法院也有2起类似起诉其他网贷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件,理由、证据均与本案相似,原告意在通过该种方式拒绝还款并获取高额赔偿。四是移送说明细节具体丰富,便利侦查。民事法官作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最先接触人,掌握第一手细节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详尽说明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具体过程和各个细节,包括其在其他法院的类似诉讼情况,以便侦查机关调查。本案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审讯坦白了其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网络资源伪造证据的事实,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于正 被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高新技术企业伪造电子证据被处罚
——原告新一信公司与被告占某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能力也受到了愈加严峻的考验。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被伪造、篡改,且痕迹隐蔽等特点,调查核实的难度远高于传统证据,过程亦较为复杂。本案中,法官克服电子证据审核过程中存在的调查取证权限、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存储等困难,最终有效甄别电子证据真伪,查清真相,对当事人予以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与信心,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也为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作了有益的探索。
  案情与裁判
  2021年2月,新一信公司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占某等三被告,认为该公司与祥通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三被告作为祥通公司注销前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新一信公司在该案中主张曾向祥通公司出借款项,而三被告则主张祥通公司并未拖欠借款,质疑款项性质,且认为新一信公司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新一信公司在庭后补充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谢某辉分别于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向占某发送的四份,用以证明借贷以及催讨事实。承办法官进入双方邮箱系统核对后,发现谢某辉发件箱中确实存在该四份邮件,且状态为发送成功,但占某坚称从未收到过。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认为此案存在疑点:1.占某邮箱中保留了其与谢某辉的历年邮件,却唯缺该四份邮件,而谢某辉邮箱中删除了其与占某的其他邮件,唯独保留了该四份邮件;2.从起诉至庭审结束,新一信公司从未提及存在该四份邮件;3.该四份邮件的发送时间紧扣诉讼时效,且内容均涉及催讨借款,似为应对被告的答辩内容“量身打造”。考虑到新一信公司本身是一家通信公司,存在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的可能性,法官在向双方告知伪造证据以及虚假陈述的后果后即启动调查。